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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事件簿 FAA針對MD11機種發出緊急適航指令 (UPS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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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文章想讓你知道
  •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 (FAA) 發布緊急適航指令 (AD) 2025-23-51,要求立即禁止波音公司 (The Boeing Company) MD-11 和 MD-11F 型飛機進一步飛行
  • 此緊急適航指令的起因是一起左側發動機與派龍於起飛時脫離飛機的事故,此狀況可能導致無法維持持續的安全飛行與降落
  • 所有受影響的波音公司 (The Boeing Company) MD-11 和 MD-11F 型飛機,必須在 FAA 持續營運安全處 (AIR-520) 經理核准的方法下,完成飛機檢查及所有適用的改正措施,才能恢復飛行

針對UPS貨機起飛後墜毀事件,FAA針對MD11 相關機種發出檢查派龍的相關緊急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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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事件簿 FAA針對MD11機種發出緊急適航指令 (UPS 事件) - 這裡胡說 JL TALKS

緊急適航指令 (EMERGENCY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AD 編號:2025-23-51

本緊急適航指令 (AD) 2025-23-51 發送給波音公司 (The Boeing Company) MD-11 和 MD-11F 型飛機的所有人與營運人。

背景 (Background)

本緊急 AD 的起因是一起事故,其中左側發動機與派龍 (pylon) 於起飛時脫離飛機。脫離原因目前正在調查中。此狀況可能導致無法維持持續的安全飛行與降落。

FAA 的認定 (FAA’s Determination)

FAA 發布此 AD,因為本署認定此不安全狀況很可能存在於或發展於其他同型設計的產品中。

AD 要求 (AD Requirements)

本 AD 禁止飛機進一步飛行,直到使用經 FAA 持續營運安全處 (AIR-520, Continued Operational Safety Branch) 經理核准的方法,完成飛機檢查及所有適用的改正措施。

臨時措施 (Interim Action)

FAA 視本 AD 為一項臨時措施。若後續確定了最終措施,FAA 屆時可能考慮進一步的法規制定。

立即生效與生效日期判定的理由 (Justification for Immediate Adoption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Effective Date)

《行政程序法》(APA) (5 U.S.C. 551 et seq.) 第 553(b)(3)(B) 條授權機構在有「正當理由」(good cause) 認定通知和評論程序「不可行、不必要或違背公眾利益」時,可免除該程序。根據此條款,機構在認定有正當理由後,可不經事先通知和徵詢評論即發布最終規則。此外,APA 第 553(d) 條授權機構在認定有正當理由時,可使規則在三十天內生效。

目前存在一不安全狀況,要求立即對這些飛機的所有美國已知所有人與營運人採行此緊急 AD。FAA 認定,飛航公眾所面臨的風險及航空商業安全,證明在採行本規則前免除通知和評論是合理的,因為此不安全狀況的嚴重性,有必要禁止飛機進一步飛行,直到完成檢查並執行適用的改正措施。本 AD 的遵循時間短於公眾評論及最終規則公布所需的時間。

因此,根據 5 U.S.C. 553(b)(3)(B),進行事先通知和提供公眾評論的機會是不可行且違背公眾利益的。

此外,FAA 認定,基於 5 U.S.C. 553(d),存在正當理由使本修正案在 30 天內生效,其理由與 FAA 認定免除通知和評論的正當理由相同。

本法規制定之授權 (Authority for this Rulemaking)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第 49 篇明確規範了 FAA 在航空安全方面制定規則的權力。副標題 I 第 106 條描述了 FAA 署長 (Administrator) 的權力。副標題 VII「航空計畫」更詳細地描述了本署的權力範圍。

FAA 依據副標題 VII,A 部,子部分 III,第 44701 條「一般要求」所述之授權,發布本法規。根據該條款,國會責成 FAA 透過制定署長認定為航空商業安全所必需的實務、方法和程序,以促進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飛行。本法規屬於該授權範圍,因為它處理了本法規行動中所識別產品上很可能存在或發展的不安全狀況。


緊急適航指令正文 (Presentation of the Actual Emergency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根據署長授予本人之權力,FAA 依據 49 U.S.C. 106(g), 40113 及 44701 發布此緊急適航指令。

2025-23-51 The Boeing Company:專案識別碼 AD-2025-01671-T。

(a) 生效日期 (Effective Date)

本緊急適航指令 (AD) 自收到時立即生效。

(b) 受影響的 AD (Affected ADs)

無。

(c) 適用性 (Applicability)

本 AD 適用於所有經任何類別認證之波音公司 (The Boeing Company) MD-11 和 MD-11F 型飛機。

(d) 主旨 (Subject)

美國航空運輸協會 (ATA) 代碼 54,發動機艙/派龍 (Nacelles/pylons)。

(e) 不安全狀況 (Unsafe Condition)

本 AD 起因於一起事故,事故中左側發動機與派龍於起飛時脫離飛機。脫離原因目前正在調查中。此不安全狀況可能導致無法維持持續的安全飛行與降落。

(f) 遵循要求 (Compliance)

除非已完成,否則應在指定的遵循時間內完成本 AD 的要求。

(g) 檢查與其他措施 (Inspection and Other Action)

自收到本緊急 AD 起,禁止進一步飛行,直到使用經 FAA 持續營運安全處 (AIR-520, Continued Operational Safety Branch) 經理核准的方法,完成飛機檢查及所有適用的改正措施。

(h) 特殊飛行許可 (Special Flight Permit)

如 14 CFR 21.197 和 21.199 所述之特殊飛行許可,是不被允許的,除非依照本 AD (i)(1) 段所述程序獲得核准。

(i) 替代符合性方法 (Alternative Methods of Compliance, AMOCs)

(1) FAA 持續營運安全處 (AIR-520) 經理有權核准本 AD 的 AMOCs,如果請求是使用 14 CFR 39.19 中規定的程序。根據 14 CFR 39.19,請將您的請求發送給您的主任檢查員 (principal inspector) 或負責的飛航標準辦公室 (Flight Standards Office)(視適用情況而定)。如果將資訊直接發送給持續營運安全處經理,請註明轉交給本 AD (j) 段所指的人員。資訊可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AMOC@faa.gov。在使用任何已核准的 AMOC 之前,請通知您相關的主任檢查員,若無主任檢查員,則通知當地的飛航標準區域辦公室/證書持有區域辦公室的經理。

(2) 若某 AMOC 提供了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則可用於本 AD 要求的任何修理、修改或變更,前提是該 AMOC 須經波音公司組織設計授權 (Organization Designation Authorization, ODA) 核准,且該 ODA 必須已獲得 FAA 持續營運安全處 (AIR-520) 經理的授權以作出這些認定。為獲得核准,該修理方法、修改偏差或變更偏差必須符合飛機的認證基礎,且核准文件必須明確提及本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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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西大叔|專業航旅自媒體
骨子裡是理性的資訊人,靈魂裡裝著飛行的翅膀。擅長以理工腦的邏輯與數據,拆解複雜的航空事件與天氣分析,提供平心靜氣、綜觀全貌的飛行旅行決策建議。

飛行資歷: 累積 142 萬公里 / 繞行地球 34 圈 / 走訪 72 座機場 / 執飛 163 條航線
專注領域: 飛行體驗優化、機艙座位分析、CIQS 通關實戰
斜槓身分: 科技器材控、Podcast 製作人、堅持味蕾的吃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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