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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2024年4月1日大幅調整非移民簽證(工作簽證)相關規費 看完四個多小時文件後的筆記

這篇新聞主要是因為來自於2024/04/10有一位台灣創作者前往美國延伸的討論,主要是討論到因為工作簽證的相關費用大幅調整,所以不利於表演產業在美國發展。為了要瞭解到底漲了多少,所以把美國工作簽證的申請相關文件先看過了一遍,整理出以下資訊。

相關新聞:https://www.billboard.com/pro/visa-fees-us-touring-music-artists-higher-costs

工作簽證的申請步驟

  • 美國的雇主必需要先填寫一份叫做I-129的表格,一份表格當中可以包含25位工作人員。2024年主要漲價的費用是來自於這一塊。
  • 工作人員、表演人員拿著I-129工作許可書(或I-797核准通知書),來美國在台協會申請P類工作簽證,這部分的費用沒有漲價,每個人申請費用為$205美金。(上一次調漲是2023年)

I-129會有那些費用?

  • Small Employer 定義:小型公司(包含分公司在美國少於25位員工的公司)
  • 一份I-129的費用計算
    • I-129 呈請書 費用 $1015(小型公司$510美金)
      • 此份表格必須由雇主申請
    • Asylum Program Fee $600(庇護計畫費用,小型公司$300美金)
      • 這個是每一份I-129都要加上去的附加費,算是支援美國的庇護計畫,有點燃油附加費的感覺,跟簽證本身沒有直接關係,就是繳保護費。
    • I-907 加急費用 $2805
      • 加急之後,I-129表格的申請工作時間會縮短成15個工作天
      • 沒有加急的話依照官方公開資訊,80%的案子會在兩個月審核完成。
  • 總費用
    • 包含加急費用:一般公司是$4420,小型公司$3615
      不包含加急費用,一般公司$1615,小型公司$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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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9呈請表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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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計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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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費用

漲價之前的費用

I-129在漲價之前的價格是$460美金,漲價之後是$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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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I-129重點注意事項

  • 規則資訊來源: I-129填寫說明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orms/i-129instr.pdf
  • Small Employer 定義:小型公司(包含分公司在美國少於25位員工的公司)
  • 後勤支援人員(P-1S/P-2S/P-3S)跟表演人員(P-1/P-2/P-3)要分開送不同份的I-129表格
    • Employers must file a separate Form I-129 to petition for O and P essential support personnel apart from any petition they file for O or P principal nonimmigrants or P group or team.
  • 同一份表格當中所有人的執行業務時間相同;並且提供相同的服務、接受相同的訓練、或者參加同樣的國際文化交流專案。
  • 多個地點:提交關於『執行業務人員』在多個地點執行服務、勞動或接受訓練的I-129工作呈請書。表格當中,必須包括一個行程表,其中包括服務或培訓將發生的日期和地點。
  • 什麼樣的狀況不需要提供I-129 工作呈請書
    • 業餘表演者可以以B訪客簽證身分自由表演,無需向USCIS提出工作呈請書。業餘表演者通常有一項主要的工作、職業、或學習研究,並且該工作、職業、或學習研究與其表演興趣無關。按照規定,業餘表演者獲得的報酬不可超過其演出費用。請注意,在許多情況下兒童會被視為專業表演者,特別是其學校資助來源大多是透過售票取得的全職學生。
    • 文化宣傳性質的表演,若其表演全部由外國中央政府出資,目的是為了向美國的觀眾介紹該國文化,則無需向USCIS提出工作呈請書。若要以B訪客簽證表演,演出者不能由任何美國來源獲得報酬,不可有美國贊助商、協調者、或承辦人參與製作,不可售票,而且100%費用必需由出訪國中央政府支付。若該表演有美國的共同贊助者,即不適用此例外,而必需向USCIS提出呈請書。
    • 外國音樂家可以以B訪客簽證,在僱有美國公民或居民的美國錄音室錄製音樂表演,無需向USCIS提出工作呈請書,只要該錄製成品只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傳播或銷售,並且不涉及公開演出。

P 簽證相關種類

以下beneficiaries 翻譯成『受益人』

  • P-1
    • P-1A 大聯盟運動 major league sports.
      • 適用於一個由球隊或俱樂部組成的聯盟,其主要在自身之間競爭,包括主要職業聯賽運動員、次要聯賽運動以及與主要聯賽有關聯的任何附屬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棒球、曲棍球、足球、籃球和橄欖球。
      • 主要職業聯賽運動的支援人員包括教練、訓練員、廣播員、裁判、助理裁判、裁判員和口譯員。
      • 認可條件
        • 與一家主要美國運動聯盟或球隊簽署的合同的副本,或與個人運動相關的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合同,如果該運動通常使用此類合同;
        • 至少兩項以下證據:
          • A. 在一個主要美國運動聯盟中參與過一個賽季;
          • B. 在美國大學或大學間比賽中參與過一個賽季;
          • C. 與國家隊參加國際比賽;
          • D. 來自體育媒體成員或該運動的公認專家的書面聲明,詳細說明受益人或團隊在國際上的認可;
          • E. 來自主要美國運動聯盟官員或該運動的管理機構官員的書面聲明,詳細說明受益人或團隊在國際上的認可;
          • F. 如果該運動有國際排名,則受益人或團隊有排名;
          • G. 受益人或團隊在該運動中獲得了重大榮譽或獎項。
    • P-1B 國際知名的運動員/娛樂團體。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thlete/entertainment group.
      • 適用於暫時到美國的『受益人』,作為一個在特定領域被國際間公認為傑出的娛樂團體的成員,並且該成員與該團體有持續的關係(通常至少持續1年)
      • 認可條件
        • 證明受益人或團體在該領域具有國際認可,並表現在提交團體獲得或提名重要國際獎項或獎勵以表彰優秀成就的證據,或者提供以下至少兩項證據:
          • A. 受益人或團體已經在具有卓越聲譽的製作或活動中擔任主演或領導群體,並將繼續進行;
          • B. 受益人或團體因在該領域中的傑出成就而獲得國際認可和讚譽;
          • C. 團體已經為具有卓越聲譽的組織和機構擔任或將要擔任領導群體的服務;
          • D. 受益人或團體已經獲得商業或在評論界獲得成功;
          • E. 受益人或團體因其成就而受到評論家、組織、政府機構或該領域的其他公認專家的重大認可;
          • F. 受益人或團體與該領域中其他類似情況的人相比,具有高薪資或其他實質報酬的能力。
        • 證據表明團體的75%成員與該團體有著持續且實質的關係,至少為1年。提供受益人對團體表演的不可或缺的功能列表。
    • P-1S — essential support personnel for a P-1. 後勤技術人員
  • P-2 — 互惠交流計畫中的藝術家/表演者。
    artist/entertainer in a reciprocal exchange program.
    • 適用於暫時到美國的『受益人』,作為一名藝術家或表演者,無論是個人還是作為團體的一部分,參與美國組織與其他國家組織之間的互惠交流計劃表演。
    • 認可條件
      • 互惠交流計劃協議的副本;
      • 由贊助組織提供的描述與請願相關的互惠協議的聲明;
      • 證明受益人和美國藝術家或團體具有相當的技能,並且就業條件相似的證據;
      • 證明美國的適當勞工組織參與了交流的談判或同意該交流的證據。
    • P-2S — essential support personnel for a P-2. 後勤技術人員
  • P-3 — 藝術家/表演者來美國表演、教學或指導,參與一個具有文化獨特性的計劃。artist/entertainer com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perform, teach, or coach under a program that is culturally unique.
    • P-3 分類適用於暫時到美國的『受益人』,無論是個人還是作為團體的一部分,來參與藝術或娛樂領域的表演、教學或指導工作,並參與一個在文化上獨特的計劃中,進一步促進對藝術形式的理解或發展。
    • 認可條件
      • 證明所有表演都將是具有文化獨特性的活動;並且要
        • A. 來自公認專家的宣誓書、證詞或信函,證明受益人或團體在表演、呈現、指導或教授藝術形式方面的技能的真實性;
        • B. 來自報紙、期刊或其他出版物的實際評論的文件證明受益人或團體的表演具有文化獨特性。
    • P-3S — essential support personnel for a P-3. 後勤技術人員

後勤支援人員 P-1S/P-2S/P-3S

P-1S、P-2S 或 P-3S 分類適用於暫時來到美國的『受益人』,作為主要 P-1 運動員、運動隊或娛樂團體、P-2 或 P-3 表演者或娛樂團體競賽或表演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他們提供的支援服務無法由美國人工輕易執行,且對主要 P-1、P-2 或 P-3 的成功表現或服務至關重要。

隨行人員必須具備適當的資格、先前經驗和對主要 P-1、P-2 或 P-3 提出申請的具體服務的關鍵知識。

P 類人員申請每個人的旅行簽證

因為I-129是雇主針對多個人進行送件申請,要解釋的話比較像是立案,然後每一個表演者跟後勤技術支援人員,要拿著立案編號去申請屬於每個人的簽證。雇主完成了I-129申請會收到核准通知書,I-797表格,申請人員最好都有這兩個資訊,I129申請編號以及I-797表格,面談的時候會用到。

接下來的申請步驟跟其他的非移民簽證的申請流程大致相同,請參閱AIT網頁的說明完成DS-160表格的填寫申請,並且預約AIT的面談時間。

入境的時候要特別注意,要填寫白色紙本的I-94表格入境。(ESTA入境免填寫)

總費用

I-129費用的總金額(因為技術後勤人員需要分開填表)
所以有技術人員的話就會是兩份
加上 每個人 P 簽證(美金205乘以人數)的申請費用

重要資訊




傑西大叔

一個對客機有著無比熱情的旅人
一個對電子產品瘋狂的科技宅
一個被說對食物才有愛的吃貨
老本行是資訊產業,不小心跨足PODCAST圈,又是個器材控
骨子裡流著旅行人的血液,長著飛機人的翅膀
飛行超過125萬公里,繞了31圈的地球,65個機場,148條航線
能感受到各種隱藏在五感細節小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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