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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免稅新制度給商店的完整QA文件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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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免稅新制度給商店的完整QA文件翻譯 - 這裡胡說 JL TALKS

關於具體的退款方式,例如可考慮透過銀行匯款、信用卡轉帳、應用程式轉帳,或是經海關確認後在出境港口內以現金退款等方式。關於退稅手續,除了由經營出口物品銷售場的業者自行辦理外,亦可考慮委託經核准的發送接收業者等代為辦理。

問1 請問將於令和8年(2026年)11月起實施的退稅方式及與此相關的修正概要為何?

  1. 退稅方式之概要
    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免稅店)制度將自令和8年(2026年)11月1日起進行修正。於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以含稅價格(課稅)所進行的免稅對象物品讓渡(銷售),在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出境時,經確認該免稅對象物品已攜出(出口)時,免稅銷售始成立。確認後,由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退還相當於消費稅額之款項(即「退稅方式」)。
    與現行制度相比的主要變更點如下:
  • 外籍旅客免稅商店應以一定方法,以含稅價格(課稅)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銷售免稅對象物品【變更點1】。
  • 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應於自該購買日起90天內出境時,就該免稅對象物品攜出國外之事宜接受海關之確認【變更點2】。
  •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藉由保存該銷售資訊等(購買紀錄資訊)及海關已確認攜出免稅對象物品旨趣之資訊(海關確認資訊)【變更點3】,即可適用免稅。
  •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於此確認後,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退還相當於消費稅額之款項(退稅)【變更點4】。
    (退稅方式之示意圖)
  1. 退稅方式相關修正內容
    於令和7年度(2025年度)稅制改正中,亦進行下列修正:
修正項目主要內容
免稅銷售手續等
(參閱問3)
修正以船舶觀光入境許可等居留者或具備日本國籍之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的手續等
免稅對象物品之範圍等
(參閱問4)
廢除一般物品與消耗品之類別、消耗品相關購買上限額(50萬日圓)、特殊包裝,以及是否供日常生活中使用之要件等
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許可條件等
(參閱問5、問6)
廢除現行制度中一般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與手續委託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許可類別,並簡化申請申報手續等
其他修正事項
(參閱問7)
廢除所謂的另行寄送之處理、修正罰則規定,以及修正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許可撤銷條件等

此外,關於現行制度之「核准傳送營業人(修正後:核准收發資訊營業人)」(消令18之4)或「臨時販售處」(消令18之5),除了簡化申請申報手續外,亦針對海關確認資訊之取得(上述1之【變更點3】)進行必要之修正,但核准傳送營業人等相關基本機制與現行制度相同。

  1. 適用時期
    退稅方式將適用於自令和8年(2026年)11月1日起,在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所進行之免稅對象物品的讓渡(銷售)(參閱問8、問9;關於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許可等相關過渡措施,參閱問10)。

問2 請問退稅方式下免稅銷售手續之方法等詳細內容為何?【令和7年12月修訂】

「一般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辦理免稅銷售手續之方法等如下(將免稅銷售手續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之方法等參閱問24)。

① 出示護照等、提供資訊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應由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本人出示護照等,並接受該護照等所記載資訊之提供(消令18②)(參閱問3)。
若未出示對應下列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類別之護照等,則無法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消令18②一)。
A. 除B以外之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護照(註1)(已蓋入境許可戳記/印章者)
B. 經各種入境許可(船舶觀光入境許可、機組員入境許可、緊急入境許可或因難民/遭難入境許可)在留之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各種入境許可書及護照(註2)

(註)1 包含出示記錄有護照相關資訊之 Visit Japan Web 的QR Code。
2 經船舶觀光入境許可在留之人的護照,包含護照影本(消基通8-1-1)。

此外,若向具備日本國籍之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辦理免稅銷售手續,除護照外,亦須接受出示「居留證明」、「戶籍謄本附頁複本」或「個人編號卡(My Number Card)」(註3)(以下稱為「證明文件」),並接受護照及證明文件所記載資訊之提供(消令18②一二、消規6之2)。

(註)3 居留證明包含以電子紀錄提供者(即所謂的 e-證明書)或將 e-證明書列印於紙張上者。此外,個人編號卡包含替代卡片之電子紀錄(智慧型手機之個人編號卡),且限於有記載遷出國外旨趣者。

② 確認為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應透過①所出示之護照等,確認購買者為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參閱問3)。

③ 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說明必要事項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於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時,必須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說明:「海關之確認應於自購買日起90天內出境時出示護照等,且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必須能配合海關之要求出示免稅對象物品(註)」之旨趣,以及「經海關確認之免稅對象物品必須毫不遲延地出口,若未出口,將被課徵相當於免除之消費稅額之消費稅,且將成為罰則適用對象」之旨趣(消令18③、消規6之3)。

(註)海關確認無法於出境之機場或港口辦理行李託運後進行。因此,應說明必須在行李託運前接受海關確認之旨趣。

④ 交付免稅對象物品(以含稅價格銷售)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應將免稅對象物品交付給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本人。此外,伴隨⑥及⑦底線處相關修正,將自現行制度之免稅價格(未稅價格)銷售,變更為課稅價格(含稅價格)銷售。此外,伴隨一般物品與消耗品類別之廢除,消耗品之購買上限額及特殊包裝要件亦予以廢除,購買下限額(5千日圓)之判定將不分上述類別進行(參閱問4)。

(註)雖然變更為以課稅價格(含稅價格)銷售,但最低購買金額(5千日圓)之判定仍以「未稅金額」進行(消法8①),⑤之購買紀錄資訊亦繼續以「未稅金額」提供(消規6之4①四)。

⑤ 提供購買紀錄資訊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於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時,必須毫不遲延地向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提供購買紀錄資訊(消法8②)。

  • 1 核准收發資訊營業人得依與合約相關之各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向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提供購買紀錄資訊(消令18之4①)。
  • 2 設定於購買紀錄資訊中(於①出示)之護照等號碼,將統一為護照號碼(消規6之2②二)。
  • 3 設定於購買紀錄資訊中、與具備日本國籍之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相關之「證明文件」內容,將放寬為「證明文件種類」及「遷出國外預定日或國外定居日」,並廢除證明文件影本等之保存要件(消規6之2③)。
  • 4 銷售單價在100萬日圓(未稅金額)以上之商品時,規定應設定「商品資訊詳細」(序號等)作為購買紀錄資訊(消規6之4①五)(參閱問13、問14)。此外,作為可設定於購買紀錄資訊中之任意項目,新增了「商品分類」(參閱問12)及「免稅店名稱(英文標示)」。
  • 5 由於海關之確認係依據外籍旅客免稅商店所提供之購買紀錄資訊進行,因此購買紀錄資訊必須正確設定以防錯誤或漏填,並提供給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若購買紀錄資訊有誤或漏填而導致無法進行海關確認,原則上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將無法接受海關對免稅對象物品之攜出確認,且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亦無法取得並保存海關確認資訊,故無法適用免稅。

⑥ 取得海關確認資訊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關於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攜出(出口)免稅對象物品之事宜,自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取得其於自購買日起90天內出境時已接受海關確認之旨趣的資訊(海關確認資訊)(消令18⑨)(參閱問33~問37)。

⑦ 保存購買紀錄資訊及海關確認資訊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必須整理提供給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之購買紀錄資訊及取得之海關確認資訊,並自免稅對象物品讓渡日所屬課稅期間末日之翌日起算滿2個月之日起7年間,將其保存於納稅地或與該交易相關之事務所等(消法8④、消令18⑩)(參閱問17)。

此外,若未保存購買紀錄資訊及海關確認資訊,即使是針對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之銷售,亦無法適用免稅。但營業人能證明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無法保存者,不在此限(消法8④但書、消基通8-1-7)。

⑧ 免稅成立,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退稅

依據所取得之海關確認資訊等,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退還該免稅對象物品相關之相當於消費稅額之款項。

(註)1 具體退稅手續如何實施,並未於消費稅法令中制定規則(參閱問29)。
2 於⑥取得海關確認資訊後,進行將課稅銷售額轉為免稅銷售額等處理(參閱問26、問27)。若自銷售免稅對象物品起超過90天仍未提供海關確認資訊,則確定為課稅銷售(課稅銷售額)(參閱問37)。

(參考)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關於攜出(出口)免稅對象物品之事宜,規定應於自購買日起90天內出境時,出示所持有之護照等接受海關之確認(消法8①、消令18⑤)(參閱問18、問19)。
此海關確認係以購買紀錄資訊為單位進行(消法8③、消基通8-1-6)。所謂購買紀錄資訊之單位,係指單一銷售(收據)單位(基本上,由於一般認為按每次交易交付收據或統一發票等文件為常態,故指此類交易單位)(參閱問20)。

此外,若已接受此確認之免稅對象物品未予出口,海關將向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徵收相當於免除之消費稅額的消費稅(消法8⑥)。無正當理由且未毫不遲延地出口該免稅對象物品者,將成為罰則適用對象(消法8⑤、65一、消基通8-1-8)。

問3 聽說已對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之確認方法等進行修正,請問其概要為何?【令和7年12月修訂】

  1. 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
    在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辦理免稅銷售手續之對象,僅限於針對外籍旅客等「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之銷售(消法8①、消令18①)。此處所謂的「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是指《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非居住者,且符合一定條件者。

(參考)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無修正事項。)

國籍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
外國籍非居住者中符合下列條件者:
① 以「短期滯在(短期停留)」、「外交」、「公用」之居留資格在留者(《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1之1、1之3)
② 經靠港地入境許可、船舶觀光入境許可、過境入境許可、機組員入境許可、緊急入境許可、因難民/遭難入境許可在留者(《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14~18條)
③ 美軍成員等(依據《美日安保條約》第6條規定之設施及區域以及《美日地位協定》第1條)
日本國籍為非居住者,且於日本國外地區持續擁有住所或居所達2年以上者
  1. 確認為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
    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必須由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本人出示護照等,確認購買者為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並接受該護照等所記載資訊之提供。
    關於此確認時之出示文件等,已進行下列修正(消令18②)。

(確認時之出示文件等)(底線處為主要變更部分)

國籍等現行制度(~令和8年10月31日)退稅方式(令和8年11月1日~)
外國籍(船舶觀光、機組員、緊急、因難民/遭難入境許可)【出示文件等】
・入境許可書

【購買紀錄資訊之設定】
・許可書號碼
※ 持有船舶觀光入境許可書(附護照影本)者為護照號碼。
【出示文件等】
・入境許可書及護照
※ 經船舶觀光入境許可在留者,亦可使用護照影本(消基通8-1-1(註)2)。

【購買紀錄資訊之設定(註1)】
・護照號碼(不可使用許可書號碼)
外國籍(靠港地、過境入境許可、短期停留、外交、公用)【出示文件等】
・護照

【購買紀錄資訊之設定】
・護照號碼
同左
外國籍(美軍成員等)【出示文件等】
・蓋有SOFA印章之護照

【購買紀錄資訊之設定】
・護照號碼
※ 於「居留資格」欄位設定「99:其他」,於「備註」欄位設定「美軍成員」
同左

【購買紀錄資訊之設定(註1)】
・護照號碼
※ 於「居留資格」欄位設定「96:美軍成員」
日本國籍【出示文件等】
・護照
・居留證明或戶籍謄本附頁複本(限於自最後入境日起算前6個月內所製成,且本籍須記載至地號者。)
※ 非居住者(於國外居住2年以上)之判定,於該等證明文件之製成時間點進行確認。

【購買紀錄資訊之設定等】
・於購買紀錄資訊中設定必要事項,或保存證明文件之影本等
※ 必要事項原則上設定證明文件之種類、製成(發給)年月日、本籍、駐外館處名稱(僅限居留證明)。
【出示文件等】
・護照
・左列證明文件等或個人編號卡(My Number Card)
※ 非居住者(於國外居住2年以上)之確認,不論使用何種證明文件,均規定應以自遷出國外預定日(國外定居日)起至最後入境日(護照所記載之「入境年月日」(返國年月日))為止之期間進行判定(消規6之2①)。此外,證明文件無須記載本籍。
居留證明包含以電子紀錄提供者(即所謂的 e-證明書)或將 e-證明書列印於紙張上者。
個人編號卡包含替代卡片之電子紀錄(智慧型手機之個人編號卡),且限於有記載遷出國外旨趣者。

【購買紀錄資訊之設定等(註2)】
・購買紀錄資訊之必要事項放寬為「證明文件種類」及「遷出國外預定日或國外定居日」等2個項目,且廢除證明文件影本等之保存要件

(註)1 記載購買紀錄資訊之設定項目中,有進行修正之「護照號碼」欄及「居留資格」欄。
2 記載購買紀錄資訊之設定項目中,有進行修正之「備註」欄。另外,此2個項目並非設定於「備註」欄,而是設定於各自的項目欄中。

【具備日本國籍之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於國外居住2年以上」之確認範例】

  • 遷出國外預定日:X1.1.1
  • 證明文件製成日:X2.11.29
  • 最後入境日:X3.1.2(已滿2年以上。不論使用何種證明文件,均以最後入境日(護照所記載之返國年月日)進行判定。請注意,並非以證明文件之製成日進行判定。)

使用個人編號卡時,在此欄確認遷出國外之事實等。具體而言:
① 自遷出國外預定日起至最後入境日為止之期間是否在2年以上
② 是否維持遷出國外狀態(是否有關於遷往日本國內之記載)
※ 遷出國外之旨趣或遷出國外預定日亦可能記載於「住所(地址)」欄中。

(註)請注意個人編號卡及電子證明書之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及更新手續等詳細內容,請確認此處。
數位廳官方note

問4 聽說已對免稅對象物品之範圍等進行修正,請問其概要為何?

現行制度中之免稅對象物品,是指為了出口而購買的物品中,供日常生活使用的物品,且規定應依一般物品(指免稅對象物品中消耗品以外的物品)或消耗品(食品飲料類、藥品、化妝品及其他消耗品)之類別,且針對同一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在同一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單日的銷售金額(未稅金額)合計額符合一定基準之物品。

在退稅方式中:
① 伴隨一般物品與消耗品類別之廢除,關於消耗品,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在同一店鋪單日的購買上限額(50萬日圓)及特殊包裝要件亦予以廢除。
② 免稅對象物品規定為排除下列物品(以下稱為「非免稅對象物品」)以外之物品(消法8①、消規6)。

  • 具高度疑慮係以消費稅相關不正當目的所購買之物品(金或白金之條塊,以及金幣與白金幣)
  • 消費稅免稅(非課稅)之物品

因此,在外籍旅客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對象物品時,無須再判定目前列為要件之「是否供日常生活使用」(註1、2),只要不屬於非免稅對象物品者,即屬於免稅對象物品(消基通8-1-2)。

(免稅對象物品之範圍等修正概念圖)

類別現行制度修改後
一般物品免稅對象金額:5千日圓~
特殊包裝:不需要
用途:供日常生活使用之物品
廢除類別(不分類別)
最低購買金額:5千日圓(註3)~
不限用途(廢除用途要件)
廢除購買上限額
特殊包裝:不需要(廢除包裝)
消耗品免稅對象金額:5千日圓~50萬日圓
特殊包裝:需要
用途:供日常生活使用之物品
  • 1 若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於出境時未持有免稅對象物品,則無法接受海關對該物品攜出(出口)之確認。因此,在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購買之免稅對象物品,限於出境時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本人可自行持有並攜出(出口)之數量(消基通8-1-2(註))。此外,亦可於購買時,利用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直送制度(參閱問22)將免稅對象物品出口。
  • 2 若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於出境時未接受海關之確認,則經營銷售該免稅對象物品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無法適用免稅(消法8①)(參閱問19)。
  • 3 伴隨一般物品與消耗品類別之廢除,免稅對象金額(最低購買金額之免稅對象物品合計金額在5千日圓以上)之判定亦不分類別進行。此外,此判定在退稅方式下亦繼續以未稅金額進行(消法8①)。

問5 聽說已對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類別及許可條件進行修正,請問其概要為何?

  1. 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類別
    伴隨過渡至退稅方式,現行制度中一般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與手續委託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類別將予以廢除,並整合為「一般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藉此,退稅方式下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類別將分為「一般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與「自動販賣機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兩種(消令18之2②)。
    另外,經營「一般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規定得將免稅銷售手續(排除提供購買紀錄資訊及接收海關確認資訊)相關事務,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消令18之3①)(免稅銷售手續委託制度,參閱問24)。

(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類別)

現行制度(~令和8年10月31日)退稅方式(令和8年11月1日~)
一般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一般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
手續委託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同左
自動販賣機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自動販賣機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
  1. 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許可條件等
    伴隨過渡至退稅方式,已對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許可條件進行下列修正(消法8⑦、消令18之2②)。

(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許可條件)

現行制度(~令和8年10月31日)退稅方式(令和8年11月1日~)
① 須為符合下列A及B要件之營業人(限於消費稅之課稅營業人)所經營之販售處。
A. 目前無滯納國稅(限於該滯納稅額之徵收極為困難者)之情事。
B. 須非為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許可遭撤銷且自撤銷之日起算未滿3年者,且無其他被認定為特別不適合經營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營業人之情事。
同左
② 販售處須位於目前有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利用、或預期會有符合免稅購買資格者利用之場所。須具備為妥善執行免稅銷售手續、提供購買紀錄資訊及接收海關確認資訊所需之必要體制。
③ 販售處須配置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所需之人員,且具備辦理免稅銷售手續之設備。廢除(同上)
  • 1 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制度中所指之「販售處」,是指實際存在於特定場所之販售處,例如設於網際網路網站上之商品銷售場所,並不屬於販售處(消基通8-2-1(註)1、8-2-4(註)2)。此概念不限於退稅方式,於現行制度下(至令和8年10月31日為止)亦同。
  • 2 在退稅方式下,已對外籍旅客免稅商店之許可撤銷條件進行修正,並新增了撤銷條件(參閱問7)。若因符合此新增之撤銷條件而導致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許可遭撤銷時,即使自撤銷之日起算未滿3年,只要符合上述許可要件,規定仍得提交其許可申請書(消基通8-2-1(註)3)。
  • 3 除上述外,關於「自動販賣機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將「須為僅設置單一台自動販賣機之販售處」列為許可條件,此條件並無修正。
  1. 其他
    除上述1、2外,伴隨許可條件之修正,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制度相關之各種申請申報書之記載事項及隨附文件將予以簡化(參閱問6)。
    此外,於令和8年(2026年)11月1日前已取得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許可之既有販售處(排除至令和8年10月31日為止未提交「外籍旅客免稅商店購買紀錄資訊提供方法等申報書」《即未對應免稅銷售手續電子化》之外籍旅客免稅商店),將視為已於令和8年11月1日取得新制度之許可(關於制度過渡期之注意事項,參閱問10)。

問題 6:聽說在退稅方式下,申請與申報手續將會簡化,請說明其概要。

在轉型為退稅方式之際,除了會檢討免稅店(輸出物品販賣場)的分類及許可條件等之外,與免稅店制度相關的各項申請與申報手續也將配合調整,調整內容如下。

1. 免稅店的搬遷(變更地址)手續

在現行制度下,免稅店若要搬遷,必須提交原免稅店的「免稅店廢止申報書」,且搬遷後的新免稅店必須重新取得免稅店許可。

在退稅方式下,與現行制度不同,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只要在搬遷前一日為止,向管轄其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提交「免稅店等變更申報書」,即可在維持免稅店許可的狀態下直接進行搬遷(消規 7④)。此外,若是要廢止已取得許可的免稅店並在異地新設免稅店時,則與現行制度相同,必須提交廢止前免稅店的「免稅店廢止申報書」,且新設的免稅店也必須重新取得許可(消法 8⑦、消令 18 之 2①②④)。

2. 申請與申報書表格式的整合

除了將現行制度中依免稅店分類而有所區分的許可申請書等進行整合外,原本獨立的「免稅店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方法等申報書」將予廢止,並併入許可申請書等表單中。

現行制度(~R8.10.31)退稅方式(R8.11.1~)
* 免稅店許可申請書(一般型適用)
* 免稅店許可申請書(手續委託型適用)
* 免稅店許可申請書(自動販賣機型適用)
* 免稅店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方法等申報書
免稅店許可申請書
* 擬設置臨時免稅店營業人核准申請書(一般型・手續委託型適用)
* 擬設置臨時免稅店營業人核准申請書(自動販賣機型適用)
擬設置臨時免稅店營業人核准申請書
* 臨時免稅店設置申報書(一般型・手續委託型適用)
* 臨時免稅店設置申報書(自動販賣機型適用)
臨時免稅店設置申報書

另外,現行制度中依變更內容而區分的各種變更申報書,亦將整合為單一變更申報書。

現行制度(~R8.10.31)退稅方式(R8.11.1~)
* 手續委託型免稅店搬遷申報書
* 自動販賣機型免稅店之指定自動販賣機變更申報書
* 臨時免稅店變更申報書
* 免稅店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方法等變更申報書
* 免稅手續櫃檯設置位置變更申報書
* 核准傳輸營業人變更申報書
免稅店等變更申報書

3. 申請與申報書隨附文件的簡化等

【隨附文件的簡化】

  • 現行制度中作為各項申請申報書或變更申報書隨附文件的「格局圖(平面圖)」、「公司簡介」、「官網資訊」、「販售商品清單」等,未來將無需提交。
  • 現行制度中作為「擬設置臨時免稅店營業人核准申請書」隨附文件的「用以證明設置 7 個月以內短期免稅店之事實或設置意願之證明文件」,未來將無需提交。

【隨附文件的增加】

  • 由於免稅店許可條件中新增加了「必須具備妥善執行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所需之體制」一項,因此需追加提交可供確認該體制之資料作為隨附文件(消規 7②三)。關於此部分的詳細內容,請參閱問題 6-2。

(註)關於退稅方式下的新版申請申報書格式及所需隨附文件的詳細內容,將於確定後另行於國稅廳官方網站等處公告。

問題 6-2:我司計畫配合退稅方式的實施新設免稅店。為了能從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起銷售免稅商品,能否提前提交對應退稅方式的新版免稅店許可申請書?

如您所述,若是為了配合轉型退稅方式而於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新設免稅店,即使在該日期之前,亦可提前提交對應退稅方式的新版「免稅店許可申請書」(預計自令和 8 年 10 月 1 日起開始受理。由於免稅店許可申請的審查需要一定期間,請預留充裕的時間提交申請書。)。

關於對應退稅方式的免稅店制度相關新版申請申報書格式,預計將於確定後立即於國稅廳官方網站等處公布。

此外,在退稅方式下申請免稅店許可時,需根據申請內容,在新版「免稅店許可申請書」中隨附下列①及②之文件,並提交給管轄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消法 8⑦、消令 18 之 2①、消規 7①②)。

【① 免稅店相關文件】

一般型免稅店(自行於商店進行免稅銷售手續者)一般型免稅店(委託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免稅銷售手續者)自動販賣機型免稅店
記載商店內辦理免稅適用相關業務概要之文件【如:免稅銷售手續作業手冊等】該委託契約之複本【如:免稅銷售手續相關業務委託契約之複本等】記載商店內辦理免稅適用相關業務概要之文件【如:自動販賣機設置契約之複本等】

【② 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方法之相關文件】

自行進行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者委託核准傳輸營業人進行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者
記載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所使用之資訊系統內容之文件【如:商店內使用之業務手冊及終端機操作要領等】該委託契約之複本【如: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相關業務委託契約之複本等】

(註)

  1. 現行制度中作為許可申請書隨附文件的「格局圖(平面圖)」、「公司簡介」、「官網資訊」、「販售商品清單」等未來將無需提交。另除上表所示文件外,為了確認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有時可能會要求提示或提交追加資料(例如:屬於寄售(消化仕入)形式時,需提示能了解其內容之契約書等資料)。
  2. 若擬於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取得免稅店許可,則不使用新格式,而是以現行制度之格式提出申請。

(參考)於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已取得一般型免稅店或手續委託型免稅店許可之免稅店,自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起,將被視為已取得新制度下之一般型免稅店許可。詳細內容請參閱問題 10。

問題 6-3:現行制度中依變更內容而區分的各種變更申報書,在退稅方式下將整合為「免稅店等變更申報書」,請問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提交此變更申報書?

退稅方式下的新申報書格式「免稅店等變更申報書」,將於下列事項發生變更時需要提交(消令 18 之 5⑤、消規 7④、8③、9⑤、10⑤⑥)。

營業人分類變更事項示例
經營免稅店之營業人【與「免稅店許可申請書」相關之事項】
* 免稅店的名稱或所在地※
* 一般型免稅店相關免稅銷售手續之委託有無,或受託之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
* 自動販賣機型免稅店相關自動販賣機之識別資訊(指定編號、管理編號)
* 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之委託有無,或受託之核准傳輸營業人
* 自行進行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時的電子郵件地址,或是否需要發行電子憑證
已取得擬設置臨時免稅店營業人核准之營業人【與「擬設置臨時免稅店營業人核准申請書」相關之事項】
* 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之委託有無,或受託之核准傳輸營業人
* 自行進行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時的電子郵件地址,或是否需要發行電子憑證

【與「臨時免稅店設置申報書」相關之事項】
* 臨時免稅店的名稱、所在地、設置期間
* 臨時免稅店內設置之自動販賣機的識別資訊(指定編號、管理編號)
* 免稅銷售手續之委託有無,或受託之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
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與「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核准申請書」相關之事項】
* 免稅手續櫃檯的所在地※
核准傳輸營業人【與「核准傳輸營業人核准申請書」相關之事項】
* 電子郵件地址
* 用於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之資訊系統的概要

※「免稅店等變更申報書」原則上必須在變更後「毫不拖延(儘速)」提交給管轄納稅地的稅務署長,但若是搬遷免稅店或免稅手續櫃檯的所在地時,則必須在搬遷日的前一日為止提交(消規 7④、8③)。

問題 6-4:在退稅方式下,當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新設或搬遷免稅手續櫃檯時,請說明其所需手續。

在退稅方式下,接受經營一般型免稅店之營業人委託,欲辦理該免稅店之免稅銷售手續(不包括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及接收海關確認資訊)相關業務之營業人,必須就其設置的每個免稅手續櫃檯,個別取得管轄納稅地之稅務署長的核准(消令 18 之 3②)。

因此,若欲在既有已取得核准的免稅手續櫃檯之外,新設其他免稅手續櫃檯並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時,必須針對新設的免稅手續櫃檯提交「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核准申請書」,重新取得核准。

此外,若欲搬遷既有已取得核准的免稅手續櫃檯,必須在搬遷日的前一日為止,將記載有搬遷前及搬遷後免稅手續櫃檯所在地等資訊的「免稅店等變更申報書」提交給管轄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消規 8③)。

另若欲廢止既有已取得核准的免稅手續櫃檯並在異地新設免稅手續櫃檯時,則必須針對欲廢止的免稅手續櫃檯提交記載有擬廢止日期等資訊的「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不適用申報書」,同時針對新設的免稅手續櫃檯提交「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核准申請書」,重新取得該核准(消令 18 之 3②⑦)。

(參考)在現行制度下的手續委託型免稅店,於商店街、購物中心及租客大樓等特定商業設施內,可將免稅銷售手續代理交由設置免稅手續櫃檯之營業人(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的核准必須按各特定商業設施分別取得,且在特定商業設施內的免稅手續櫃檯若有搬遷、新設或部分廢止之情形時,必須在該搬遷、新設或部分廢止日的前一日為止,將「免稅手續櫃檯設置位置變更申報書」提交給管轄納稅地的稅務署長(參照令和 7 年 2 月修訂版免稅店 Q&A 問題 67、問題 81、問題 84)。

問題 7:聽說關於免稅店(輸出物品販賣場)制度,除了許可條件、免稅銷售手續及免稅商品範圍之外也進行了修訂,請說明其概要。

隨著轉型為退稅方式,除了免稅店的許可條件、免稅銷售手續以及免稅商品範圍之外,亦進行了下列修訂(第 1 項的作法已於令和 7 年 3 月 31 日起廢止,第 2 項至第 4 項的修訂則自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起廢止或適用)。

1. 廢止所謂的「別送(分開寄送)」作法

免稅購買對象者將所購買的免稅商品於出境前以郵件等方式寄出,導致出境時未隨身攜帶該免稅商品,但若向海關提示足以證明出境寄送的文件(如郵局發行的交寄收據及寄件單存根聯等),且由該文件可明確證實已寄出該免稅商品時,原可接受海關確認免稅的作法(修訂前之消基通 8-1-5 之 2),已於令和 7 年 3 月 31 日起廢止(參照問題 23)。

2. 未將經海關確認之免稅商品攜帶出境時的罰則規定

經海關執行免稅商品帶出確認的免稅購買對象者,必須毫不拖延地將該商品攜帶出境(消法 8⑤),若無正當理由違反此規定而未攜帶出境者,將成為罰則的適用對象(消法 65一)。

3. 檢討免稅店許可撤銷條件

免稅店的許可撤銷條件中,新增加了「因提供予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的購買記錄資訊有缺漏或不實記載,或其他情事而被認定對稅關長的確認造成妨礙之虞時」一項(消法 8⑧三、消基通 8-2-5(3))。

4. 廢止「特定商業設施」之條件

經營「一般型免稅店」的營業人,雖可將免稅銷售手續(不包括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及接收海關確認資訊)相關業務委託予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消令 18 之 3①),但現行制度中關於「特定商業設施」的條件將被廢止,未來變更為:必須在該免稅店銷售免稅商品的同一天內,於免稅手續櫃檯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消令 18②、消基通 8-1-11)(關於免稅銷售手續的委託制度,請參照問題 24)。

問題 8:聽說退稅方式將自令和 8 年 11 月起適用,請問是以「免稅商品的銷售日」還是「免稅購買對象者的出境日」為適用基準?此外,在轉型為退稅方式時,是否設有可與現行制度併用的過渡期間?

退稅方式並非以免稅購買對象者的出境日為基準,而是自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起,於免稅店對免稅購買對象者進行免稅商品的讓與(銷售日)起開始適用(修訂法附則 21)。

此外,在轉型為退稅方式時,並未設有可併用現行制度與退稅方式的過渡期間。因此,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若在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之後,其免稅店所進行的交易仍欲適用免稅,則必須配合調整為退稅方式。

(註)免稅商品的讓與(銷售),是指進行商品交付的行為(參照問題 11)。

(跨越施行日午夜零時進行的商品銷售)

問題 9:我司經營的免稅店營業時間為上午 9 點至隔日凌晨 1 點,因此每日營收皆於凌晨 1 點結算。關於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凌晨 0 點至 1 點之間的商品銷售(在會計上列為同年 10 月 31 日的營收),是否必須採用對應退稅方式的免稅銷售手續?

退稅方式適用於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凌晨 0 點起所進行的交易(修訂法附則 21)。因此,原則上免稅店於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凌晨 0 點以後進行的商品銷售,若未採用對應退稅方式的免稅銷售手續,將無法適用免稅。

然而,如問題所述,若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依照其持續採用的營收列帳基準,將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凌晨 0 點至 1 點的商品銷售列為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的營收時,該筆列入 10 月 31 日營收的商品銷售,准予採用基於現行制度的免稅銷售手續來辦理

另需注意的是,若將該筆交易視為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的交易,向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提供購買記錄資訊時,必須使用購買記錄資訊介面(API)的 ver1 或 ver2(即對應現行制度的版本)進行傳輸。

(退稅方式轉型時免稅店許可等之過渡措施)

問題 10:聽說在轉型為退稅方式時,針對免稅店相關許可等設有過渡措施,請說明其概要。

1. 免稅店及臨時免稅店

於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已取得一般型免稅店或手續委託型免稅店許可之免稅店,自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起,將被視為已取得新制度下之一般型免稅店許可。此外,手續委託型免稅店若營業人之間的現行委託關係等未發生變更,則無需辦理特別手續,即可直接委託現行制度下合作的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免稅銷售手續(修訂令附則 2①)。再者,於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已取得「視為一般型免稅店或手續委託型免稅店之臨時免稅店」相關核准之營業人,自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起,將被視為已取得新制度下「視為一般型免稅店之臨時免稅店」相關核准之營業人(修訂令附則 2⑤)。

另一方面,若截至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為止尚未提交「免稅店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方法等申報書」(即未對應免稅銷售手續電子化)的「免稅店」或「擬設置臨時免稅店之營業人」,其許可或核准效力將於該日(10 月 31 日)起失效(修訂令附則 2②⑥)。

(註)

  1. 無論是否有提交「免稅店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方法等申報書」(亦即不論是否已對應免稅銷售手續電子化),若要將已取得許可的商店結束營業,或不再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時,皆必須向經營免稅店營業人納稅地之管轄稅務署長提交「免稅店廢止申報書」(舊消令 18 之 2⑰、消令 18 之 2④)。
  2. 在現行制度下,為了進行免稅銷售,必須提交「免稅店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方法等申報書」(對應免稅銷售手續電子化);但若於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之後提交對應退稅方式的免稅店許可申請書時,則無需提交該申報書(因其已併入許可申請書中。參照問題 6)。

2. 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及核准傳輸營業人

於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已取得核准之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自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起,將被視為其各個免稅手續櫃檯皆已取得新制度下之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核准(修訂令附則 2③)。此外,於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已取得核准之核准傳輸營業人,自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起,將被視為已取得新制度下之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核准(修訂令附則 2④)。

為了適用上述第 1 項或第 2 項的過渡措施,無需重新提交申請書、申報書或隨附文件。然而,隨著轉型為退稅方式,例如:針對已取得許可的一般型免稅店,若欲變更其免稅銷售手續的委託有無、或變更購買記錄資訊的提供方法等,導致先前已取得許可等之事項發生變更時,則必須提交「免稅店等變更申報書」。詳細內容請參閱問題 6-3。

問題 11:我司有經營訂製商品的銷售,其流程為在店面接受顧客下單並製作商品後,請顧客再次到店取貨。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免稅銷售手續應於何時辦理?

免稅銷售手續必須於免稅購買對象者在免稅店購買免稅商品時辦理(消令 18②)。而所謂「購買免稅商品時」,是指免稅店將商品交付給免稅購買對象者的時間點。

因此在您所述的情況下,必須於將製作完成的「商品交付予免稅購買對象者之時」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此外,這項規定不限於退稅方式,在現行制度(至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為止)中亦同。

所以,例如在店面接受訂單,但在免稅購買對象者回國後,才以郵寄等方式將商品寄送至其住處進行交付時,由於在商品交付時無法辦理免稅銷售手續,因此將無法適用免稅店制度的免稅規定。

(註)

若營業人是將訂製商品「出口」至免稅購買對象者所指定的國家時,則可適用消費稅法第 7 條(出口免稅制度)之規定。在此情況下,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必須保存特定文件等(消法 7②、消規 5、消基通 7-2-23)。

此外,亦可利用所謂的「直送制度」來出口商品(參照問題 22)。

以下為上述日文內容的繁體中文翻譯:

問題 12:在退稅方式中,作為購買記錄資訊之任意項目所追加的「商品分類」是指什麼?既然是任意項目,是否可以不用設定?

關於作為購買記錄資訊任意項目所追加的「商品分類」,必須根據所銷售的商品,從以下 16 種分類中選擇對應的項目設定於購買記錄資訊中。

(商品分類)

  • 糕點類
  • 酒類
  • 鞋、包、皮革製品
  • 電器產品(數位相機/電腦/家電等)
  • 新鮮農產品
  • 其他食品、飲料、菸草
  • 手錶、底片相機
  • 寶石、貴金屬
  • 化妝品、香水
  • 醫藥品
  • 民藝品、傳統工藝品
  • 書籍、雜誌、旅遊指南等
  • 健康用品、盥洗用品(Toiletries)
  • 衣物
  • 音樂、影像、遊戲等軟體
  • 其他

(註)上述 16 種分類與觀光廳公布的「訪日外國人消費動向調查」中之調查項目(支出費目)相同。

此「商品分類」雖為任意項目,並非必須設定於購買記錄資訊中,但若從「品名」欄或其他記載等內容中,海關無法特定(辨識)該免稅商品時,將被視為未設定法令上規定之提供項目「品名」(消規 6 之 4①四),免稅購買對象者在攜帶(出口)該免稅商品出境時,可能會無法取得海關的免稅確認。此外,若海關無法判斷免稅商品為何種物品,因無法取得海關確認,免稅購買對象者事後亦有可能會向銷售該免稅商品的免稅店進行查詢。

因此,免稅店若能妥善設定「商品分類」欄,將能使免稅購買對象者在機場等處更順暢地接受海關的確認。

問題 13:當所銷售商品的單價(不含稅金額)在 100 萬日圓以上時,必須設定「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商品詳細資訊),請問具體而言應設定哪些資訊?

當銷售商品的單價(不含稅金額)在 100 萬日圓以上時,必須將「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商品詳細資訊)設定為購買記錄資訊(消令 18⑥、消規 6 之 4①五)。

此處所稱「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是指根據商品的屬性,將商品的具體名稱、品牌名稱、型號、形狀或色彩等特徵,或者附有鑑定書、鑑別書、保證書等事項進行組合,以達到足以具體特定該免稅商品的程度;若屬於附有序號(註1)的手錶等免稅商品,則是指在上述組合事項中再加上序號(消基通 8-1-5,此等內容及具體範例請參照下表)。因此,商品的單價(不含稅金額)在 100 萬日圓以上時,必須根據該商品的屬性,於購買記錄資訊的「商品詳細資訊」欄中組合設定這些事項(此為必填項目)(註2)。

針對附有序號的手錶等免稅商品,若明明有序號,卻未在購買記錄資訊(「商品詳細資訊(序號)」欄)中進行設定,海關將無法確認該資訊與購買商品的一致性,因此免稅購買對象者在攜帶(出口)該免稅商品出境時,可能會無法取得海關的確認。

此外,若已在「品名」欄中設定了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序號除外),則在「商品詳細資訊」欄中輸入「已設定於品名欄」亦無不可。

(註)

  1. 序號(Serial Number)是指為了單獨且唯一特定個別商品,而印製或刻印在該商品上的固有編號或符號。因此,在同一製造期間內透過一系列製造流程所製造的一群商品所賦予的批號(製造號碼)或符號,因無法唯一特定個別商品,故不屬於序號(消基通 8-1-5(註)。批號(製造號碼)或符號應設定於購買記錄資訊的「品名」欄或「商品詳細資訊」欄)。
  2. 購買記錄資訊中可設定的字數限制為:「商品詳細資訊」欄在全形或半形下限 80 個字以內;「商品詳細資訊(序號)」欄在半形(英數字)下限 20 個字以內(詳細內容請確認刊載於國稅廳官方網站(退稅方式特設網站)的《免稅銷售管理系統 API 規格書(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以後讓與日適用分)》)。

【「商品詳細資訊」欄設定之主要內容】

項目設定內容
商品的具體名稱例如屬於「美術品」或「珠寶首飾」時,輸入「花瓶」或「鑽石戒指」等具體名稱。
品牌名稱提供或製造該商品的企業或品牌名稱。
型號用以特定商品款式的款式名稱或型號(序號除外)。
形狀或色彩等特徵可得知形狀、色彩、材質、尺寸、重量等商品外觀或其他特徵的資訊。
附鑑定書、鑑別書或保證書之意旨寶石類等若附有鑑定書(鑑別書)或保證書時,應載明該意旨。

(設定範例:有品牌名稱或型號之商品)

商品範例商品詳細資訊序號
手錶品牌名○○、型號 AA12345、黑色系X9999999
珠寶首飾(戒指)鑽石戒指、品牌名○○、款式名○○、24K、有鑑定書
女裝(大衣)毛皮大衣、品牌名○○、灰色系AAA000
包包品牌名○○、款式名○○、紅色系、牛皮、序號位於背面側內口袋(註3)123456789

(註)3. 若序號無法從商品外觀輕易確認時,請盡可能將序號所在的位置(若為 IC 標籤時則註明該意旨與位置)一併設定。

(設定範例:無品牌名稱或型號之商品)

商品範例商品詳細資訊序號
美術品(花瓶)○○燒、○○太郎作、約 15cm、藍色系、有鑑定書
寶石祖母綠原石、綠色、約 3cm(註4)、有鑑別書

(註)4. 形狀、色彩等特徵事項若已記載於鑑定書(鑑別書)等中,且已輸入「有鑑定書」等字樣時,則可無須設定該特徵事項。在此情況下,需向免稅購買對象者說明出境手續時必須提示鑑定書等。另外,若免稅購買對象者於出境時未隨身攜帶鑑定書等,且僅憑購買記錄資訊中登錄的資訊無法確認與購買商品的一致性時,因無法就攜帶(出口)該物品取得海關確認(亦即免稅店無法取得海關確認資訊),免稅購買對象者將無法獲得該免稅商品相應之消費稅額的退款。

(不妥當範例:因無法特定免稅商品而無法核准免稅之範例(註5))

商品範例商品詳細資訊序號
音樂用品(薩克斯風)樂器
珠寶首飾(戒指)品牌名△△△
手錶黑色

(註)5. 若依據「商品詳細資訊」欄中設定的內容無法特定免稅商品,將被視為未設定法令上規定之提供項目「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消規 6 之 4①五),免稅購買對象者在攜帶(出口)該免稅商品出境時,可能會無法取得海關的確認。

如上所述,當銷售商品的單價(不含稅金額)在 100 萬日圓以上時,由於必須將「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商品詳細資訊」欄)設定為購買記錄資訊,因此在銷售商品的店家(免稅店)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營業人(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不同時(參照問題 24),銷售店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將免稅銷售手續所需的資訊提供給免稅手續櫃檯(消令 18 之 3①三)。

此外,在以類似形態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場合(例如商品賣場的專櫃與免稅手續專用櫃檯分離,且採用所謂寄售(消化仕入)方式的百貨公司或大型零售店等)也同樣,包括專櫃形態在內的商品賣場必須向免稅手續專用櫃檯提供資訊等,以妥善設定「商品詳細資訊」欄。

問題 13-2:銷售多件同一商品時,在購買記錄資訊中通常會彙整為一筆物品資訊來設定,例如「品名 A、數量 2 個、單價○日圓、銷售金額○日圓」;但如果是銷售多件單價(不含稅金額)在 100 萬日圓以上且為同一商品(但序號不同)時,是否也可以同樣彙整為一筆物品資訊來設定?

免稅購買對象者將免稅商品攜帶出境時,必須在自購買日起 90 天內出境之際接受海關的確認。此項確認雖是以購買記錄資訊為單位來執行(消基通 8-1-6),但帶出確認是針對個體物品逐一進行的。

因此,如問題所述,銷售多件單價(不含稅金額)在 100 萬日圓以上的同一商品(序號不同)時,為了讓海關能針對各個免稅商品逐一進行帶出確認,必須將物品資訊(如「商品詳細資訊」欄及「商品詳細資訊(序號)」欄等)按每 1 件商品分別設定(無法彙整為一筆物品資訊來設定)。

問題 14:若銷售商品的單價(不含稅金額)未滿 100 萬日圓,因「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商品詳細資訊)被歸類為任意項目,是否可以不用設定?

當銷售商品的單價(不含稅金額)在 100 萬日圓以上時,規定必須將「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商品詳細資訊」欄)設定為購買記錄資訊(消令 18⑥、消規 6 之 4①五),但若該商品的單價(不含稅金額)未滿 100 萬日圓時,「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商品詳細資訊」欄)的設定則屬任意性質。

然而,不論商品的單價(不含稅金額)為何,若從「品名」欄或其他記載等內容中海關無法特定免稅商品時,將被視為未設定法令上規定之提供項目「品名」(消規 6 之 4①四),免稅購買對象者在攜帶(出口)該免稅商品出境時,可能會無法取得海關的確認。此外,若海關無法判斷免稅商品為何種物品,免稅購買對象者亦有可能會向銷售該免稅商品的免稅店進行查詢。

因此,免稅店若能妥善設定「足以特定免稅商品之必要事項」(「商品詳細資訊」欄),將能使免稅購買對象者在機場等處更順暢地接受海關的確認。

問題 15:在退稅方式下,若因免稅店的電信線路故障而無法在銷售時提供購買記錄資訊,應如何處理?

購買記錄資訊必須在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時「毫不拖延(儘速)」提供給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消法 8②)。此外,由於海關對免稅購買對象者攜帶(出口)免稅商品出境的確認,是依據免稅店所提供的購買記錄資訊來執行的(消法 8③),因此若在接受海關確認之前仍未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免稅購買對象者將無法接受該海關確認(消基通 8-3-1)。

(註)若購買記錄資訊的內容有缺漏或不實記載,且在海關對免稅購買對象者進行確認之前仍未提供正確內容的購買記錄資訊時,亦同(消基通 8-3-1(註))。

因此,如問題所述,若因免稅店的電信線路故障而無法提供購買記錄資訊時,必須在電信線路故障等修復後,迅速於「備註」欄中設定該傳輸為事後補傳之意旨及其原因等,並提供該購買記錄資訊。

另需注意的是,即使在電信線路故障等修復後提供了購買記錄資訊,若在該時間點免稅購買對象者已經出境,因免稅購買對象者就攜帶(出口)免稅商品出境一事未接受海關確認,故系統不會提供海關確認資訊;由於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無法保存海關確認資訊,因此將無法適用免稅。

(參考)關於退款手續應如何執行,消費稅法令中並未制定任何規則。因此,即使因免稅店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延遲,導致該筆交易在法令上變更為課稅交易,免稅店自行將消費稅相當額退還給免稅購買對象者本身並無問題。在此情況下,一般會將「銷售時向免稅購買對象者收取的金額」減去「退還給免稅購買對象者的金額」後之餘額,作為對價金額(含稅金額)列入課稅銷項營收中,並進行消費稅的申報。

問題 16:在退稅方式下,向免稅購買對象者銷售免稅商品並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後,若收到部分所售商品的退貨並退還銷售金額時,應如何處理?

向免稅購買對象者銷售免稅商品並向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後,若收到所售商品的退貨並退還銷售金額時,必須毫不拖延地向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發送原始購買記錄資訊的取消資料。

如問題所述,在收到部分銷售商品退貨的情況下,現行制度中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來提供資訊:① 發送用以取消原始購買記錄資訊的資料後,再發送修正後的購買記錄資訊(沖銷重入方式,即洗替方式);或 ② 發送與原始購買記錄資訊之間的差額資料(差額方式)。但在退稅方式中,規定必須以 ① 的「沖銷重入方式」來辦理,因此必須在發送原始購買記錄資訊的取消資料後,再發送修正(沖銷重入)後的購買記錄資訊(詳細內容請確認刊載於國稅廳官方網站(退稅方式特設網站)的《免稅銷售管理系統 API 規格書(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以後讓與日適用分)》)。

此外,若系統已自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提供海關確認資訊,確認免稅購買對象者已將免稅商品攜帶出境後,因商品為瑕疵品而決定進行退款時,由於購買記錄資訊及海關確認資訊的狀態均已確定,因此無需取消原始的購買記錄資訊。

問題 17:對於提供給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的購買記錄資訊,以及自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接收的海關確認資訊,應如何保存?

欲適用免稅店制度免稅規定的免稅店經營營業人,必須將與該讓與相關之提供給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的「購買記錄資訊」,以及自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接收的「海關確認資訊」(註1)予以整理,自進行免稅商品讓與之日所屬課稅期間末日的翌日起經過 2 個月之日起算,於該納稅地或該交易相關之辦公室等處保存 7 年(消法 8④、消令 18⑩)。

購買記錄資訊及海關確認資訊,應以電子紀錄(註2)或列印出的紙本畫面(註3)形式進行保存。

(註)

  1. 自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提供的海關確認結果中,包含屬於海關確認資訊的「海關已確認(税関確認済)」,以及確定不提供海關確認資訊的提示「不可免稅(免税不可)」等 2 種。為了適用免稅而必須保存的資訊是其中的「海關已確認」(「不可免稅」無需為了適用免稅而保存)。
  2. 以電子紀錄保存時,必須採取符合《電子帳簿保存法施行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的措施(消規 6 之 4⑤)。此外,透過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及接收海關確認資訊時,應保存由該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提供給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的購買記錄資訊及所接收的海關確認資訊(消令 18 之 4⑨)。
  3. 列印出的紙本,僅限於以整齊格式且清晰狀態輸出者(消規 6 之 4⑥)。

(參考)關於電子帳簿保存法上的保存方法等,除可參照令和 7 年 2 月修訂版免稅店 Q&A 問題 51 外,亦請參照國稅廳官方網站上刊載的《電子帳簿保存法處理通達解說(主旨說明)》及《電子帳簿保存法一問一答(Q&A)》。

問題 17-2:我司目前將免稅店相關的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業務委託給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A 公司),但計畫將接下來新設商店的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業務委託給另一家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B 公司)。請問是否可以像這樣將購買記錄資訊的提供等業務委託給多家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

在退稅方式下,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可將免稅店購買記錄資訊的提供等(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及接收海關確認資訊)相關業務,委託予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辦理(消令 18 之 4①)。

關於此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之業務,經營多家免稅店的營業人可與多家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締結契約,按不同商店分別委託不同的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辦理

此外,亦可將單一免稅店的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相關業務,委託給多家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

若新委託的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與原先登載於免稅店許可申請書上的營業人不同時,必須在「免稅店等變更申報書」中載明該意旨(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識別代號),並提交給管轄經營免稅店營業人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消規 7④)。

(參考)在現行制度下,經營多家免稅店的營業人亦可與多家核准傳輸營業人締結契約,按不同商店分別委託不同的核准傳輸營業人辦理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業務;同樣地,亦可將單一免稅店的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業務委託給多家核准傳輸營業人。

(註)

  1. 將免稅店的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業務委託予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辦理時,該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必須將進行購買記錄資訊提供等所需之資訊提供給該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消令 18 之 4①)。
  2. 在免稅銷售管理系統中,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針對契約對象免稅店之海關確認結果(屬於海關確認資訊的「海關已確認」,或確定不提供海關確認資訊的提示「不可免稅」)可進行查詢(Request)的範圍,僅限於由該營業人代理發送之購買記錄資訊所對應的海關確認結果。因此,無法取得由其他核准傳輸接收營業人所發送(非由自身發送)之購買記錄資訊的相關海關確認結果。

問題 18:在退稅方式下,關於免稅購買對象者將免稅商品攜帶(出口)出境一事,海關是如何進行確認的?

免稅購買對象者必須在自免稅商品購買日起 90 天內出境之際,於出境的空海港進行以下手續。

① 在出境空海港設置的免稅手續專用終端機上讀取護照。

② 免稅手續專用終端機的畫面上會顯示是否需要海關檢查的判定結果:

  • 若被判定為「不需要檢查」(即所謂的綠線判定,Green),則海關的確認手續至此結束。
  • 若被判定為「需要檢查」(即所謂的紅線判定,Red),則必須前往海關的檢查場所,接受免稅商品的帶出確認。

(註)

  1. 在向免稅手續專用終端機提示護照等辦理手續時,必須隨身攜帶所有在免稅店辦理手續購入的免稅商品。因此,在空海港辦理行李託運之後,將無法在免稅手續專用終端機上辦理手續。
  2. 上述海關確認手續(若判定為需要檢查時,包含所需的檢查在內)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報到)之前完成。因此,旅客必須預留充裕的時間辦理手續。若因趕不上登機手續等免稅購買對象者自身因素而中途取消檢查,將不被視為已取得海關確認。
  3. 若從日本國內線轉機至國際線出境,必須在出境的機場辦理手續。
  4. 若在出境前因飲食等原因,導致在免稅店辦理手續購入的免稅商品全部或部分未隨身攜帶時,無須操作免稅手續專用終端機辦理免稅手續,而必須直接向海關關員(臨櫃)主動申報該情況。
  5. 關於美軍部隊構成員等從美軍設施或區域內出境時的海關確認手續,相關部會目前正在研議由該構成員等自身透過電子郵件向海關發送出境日期及護照等資訊的方法。詳細內容將於確定後,另行於國稅廳官方網站等處公告。

(參考)從確保空海港免塞車(防擁擠)及提高旅客便利性的角度出發,相關部會目前正在研議一項機制:特別是在旅客較多的機場(成田國際機場、羽田機場(東京國際機場)、關西國際機場、中部國際機場、新千歲機場、福岡機場、那霸機場),除了機場設置的免稅手續專用終端機外,在可連接國際線出境大廳手續專用無線區域網路(Wi-Fi)的區域內(至安全檢查檢查場前為止),免稅購買對象者可利用自己的智慧型手機等進行線上確認(透過 Visit Japan Web 辦理海關確認手續)。在該機制下,預計免稅購買對象者可透過其智慧型手機等,確認在免稅店的購買履歷(購買記錄資訊),以及在海關確認結果為綠線判定、屬於退款手續對象的購買記錄資訊明細(若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端有設定購買記錄資訊的任意項目「商店名稱(英文名稱)」,則會顯示在該明細中)。關於此部分,詳細內容將於確定後另行於國稅廳官方網站等處公告。

問題 18-2:我在免稅店提示護照並辦理免稅購買手續後遺失了該護照,因此在駐日領事館辦理了護照補發,並使用新護照再次辦理了免稅購買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出境時(接受海關確認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如您所述,若因護照遺失而取得補發,並分別以護照號碼不同的護照辦理了免稅購買手續時,在出境之際,除了必須向免稅手續專用終端機提示新護照辦理手續外,還必須向海關關員(臨櫃)主動申報「曾以舊護照辦理過免稅購買手續」之意旨。

問題 19:在退稅方式下,免稅購買對象者將免稅商品攜帶(出口)出境一事,最遲必須在何時之前接受海關確認?

在退稅方式下,於免稅店對免稅購買對象者銷售免稅商品時,若該免稅購買對象者在自該購買日起 90 天內出境之際接受海關確認,則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藉由保存該項已確認之資訊(海關確認資訊),即可適用免稅(消法 8①)。

此處所稱「自購買日起 90 天內」,是指自購買日的翌(次)日起算,至第 90 天為止的期間。

【海關確認期限之範例】

  • 購買日:X1 年 11 月 1 日
  • 起算日:11 月 2 日
  • 90 天內確認期限:X2 年 1 月 30 日

(註)

  1. 接受海關確認的免稅購買對象者,包含在辦理免稅銷售手續後變更為不符合免稅購買對象者資格之人(消令 18⑤)。
  2. 若免稅購買對象者未在購買日翌日起 90 天內接受海關確認,系統將透過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按每筆購買記錄資訊(以單次銷售(收據)為單位)提供「未確認帶出出境」之資訊(參照問題 20、37)。

(參考)免稅購買對象者在接受海關確認後,若決定不將免稅商品攜帶出境,海關將向該接受確認的免稅購買對象者補徵相當於免除之消費稅額的消費稅(消法 8⑥)。此外,若無正當理由未毫不拖延地將該免稅商品攜帶出境,將成為罰則的適用對象(消法 65一)。

問題 20:免稅購買對象者將免稅商品攜帶出國(出口)接受海關確認時,若購買記錄資訊所包含的商品中,僅隨身攜帶了部分商品,請問會如何處理?

【答】

海關對攜帶(出口)免稅商品出境的確認,是以購買記錄資訊為單位(註)來執行的(消法 8③)。因此,在接受海關確認時,同一筆購買記錄資訊所包含的免稅商品中,只要有任何一項商品未隨身攜帶,免稅購買對象者就無法針對該筆購買記錄資訊所包含的所有免稅商品取得確認(消基通 8-1-6);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亦無法取得海關確認資訊,故該筆購買記錄資訊所包含的所有免稅商品皆無法適用免稅。

(註)此處所稱「購買記錄資訊的單位」,是指單次銷售(收據)的單位(基本上,一般認為每次交易交付收據或發票等文件是普遍的做法,即指此種交易單位)。

(參考)例如,針對以下交易(銷售 A、B、C 三項商品)建立了購買記錄資訊,經海關確認結果,發現僅有 C 商品未攜帶(有攜帶 A 及 B 商品)時,該筆交易的所有項目(A、B、C 三項商品)將全部無法取得確認。

【無法取得確認之範例】
發票(收據)
○○SHOP △△店
2026年12月5日 AM10:40
商品 A  ×1     3,000  ← 有攜帶 ○
商品 B  ×1    75,000  ← 有攜帶 ○
商品 C  ×1    13,000  ← 未攜帶 ×
(合計)91,000
...
※ 因包含一項「未攜帶」,整筆購買記錄皆無法取得確認(不可免稅)。

【可取得確認之範例】
發票(收據)
○○SHOP △△店
2026年12月5日 AM10:40
商品 A  ×1     3,000  ← 有攜帶 ○
商品 B  ×1    75,000  ← 有攜帶 ○
商品 C  ×1    13,000  ← 有攜帶 ○
(合計)91,000
...
※ 全數皆有攜帶,整筆購買記錄皆取得確認(可免稅)。

問題 21:在退稅方式下,關於已辦理免稅銷售手續並進行銷售的食品,購買的免稅購買對象者主動申報其在出境前已將該食品吃掉(飲食)。此時,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應如何應對?

在退稅方式下,於免稅店對免稅購買對象者銷售免稅商品時,若該免稅購買對象者在自該購買日起 90 天內出境之際接受海關確認,則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藉由保存該項已確認之資訊(海關確認資訊),即可適用免稅(消法 8①)。

如問題所述,若免稅購買對象者在出境前將已辦理免稅手續的食品吃掉,因其在出境時無法就攜帶(出口)該食品出境取得海關確認,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便無法取得海關確認資訊,從而無法適用免稅。

因此,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必須向免稅購買對象者說明「因無法在免稅店取得海關確認資訊,故無法適用免稅」,並針對銷售時向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提供的購買記錄資訊,執行取消作業(發送取消資料)(關於購買記錄資訊的取消,請參照問題 16)。

問題 21-2:有免稅購買對象者詢問:「若在出境前,將在免稅店購買的免稅商品於日本國內消費或使用了,會怎麼樣?」作為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應如何應對?

免稅購買對象者必須在自購買日起 90 天內出境之際,提示隨身攜帶的護照等並接受海關確認(消法 8①、消令 18⑤)。

若將在免稅店購買的免稅商品於日本國內消費或使用時,依據免稅商品的種類,其處理方式如下。因此,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應向免稅購買對象者說明將以下列方式處理(關於海關確認的單位,請參照問題 20)。

免稅商品分類處理方式
飲食料品、醫藥品、化妝品及其他消耗品若將飲食料品或化妝品等消耗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於日本國內消費,因購買時的免稅商品(消耗品)無法以原狀攜帶出境,將無法取得海關的免稅確認。
若消費了消耗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請勿操作免稅手續專用終端機等辦理免稅手續,而必須直接向海關關員(臨櫃)主動申報。
上述消耗品以外之物品(一般物品)消耗品以外的物品(一般物品),即使在出境前於日本國內曾使用過,只要該免稅商品(一般物品)最終有被攜帶出境,仍可就攜帶(出口)該免稅商品取得海關確認。

(註)若將屬於免稅商品一部分的包裝箱或包裝袋等包裝材料與內容物分離,或是將顯示有足以特定免稅商品必要事項(如型號等)的包裝材料丟棄,海關可能無法辨識該物品是否為在免稅店購買的免稅商品,導致無法取得海關確認。因此,請宣導免稅購買對象者在出境前,切勿將免稅商品的包裝箱或包裝袋與內容物分離或丟棄包裝材,請保持購買時的原狀,如此便能順暢地接受海關確認。

問題 21-3:關於我司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商品,免稅購買對象者申報其「出境前在海關被補徵了相當於消費稅的金額」。在此情況下,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應如何應對?

在退稅方式下,於免稅店對免稅購買對象者銷售免稅商品時,若該免稅購買對象者在自該購買日起 90 天內出境之際接受海關確認,則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藉由保存該項已確認之資訊(海關確認資訊),即可適用免稅(消法 8①)。

此外,免稅購買對象者在接受海關確認後,若決定不將免稅商品攜帶出境,海關將向該接受確認的免稅購買對象者補徵(即時補徵)相當於免除之消費稅額的消費稅(消法 8⑥)。

如問題所述,即使免稅購買對象者在出境前於海關被補徵了相當於消費稅的金額(即時補徵),只要免稅店端有接收到系統提供的已確認資訊(海關確認資訊)並予以保存,該筆交易仍可適用免稅。

另外,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應根據該取得的海關確認資訊等,將該免稅商品相應之消費稅額退還給免稅購買對象者。

問題 22:在退稅方式下,免稅購買對象者若將免稅商品從輸出物品販賣場(免稅店)直接寄送至國外,此種手續(即直寄製度)是否仍繼續被認可?【令和 8 年 4 月修訂】

關於免稅購買對象者在免稅店締結運送契約,並當場將免稅商品交付給運送業者的免稅銷售手續方式(即所謂的直寄製度),自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以後(移行至退稅方式後),將取代現行制度的方式,改為可適用消費稅法第 7 條規定之「輸出免稅制度」

適用此直寄製度時的手續(以「經營販賣場的營業人為運送業者的代理人」之情況為例)如下(消法 7①一、消規 5①三)。

此外,在此情況下因適用消費稅法第 7 條規定的「輸出免稅制度」,故不需要辦理同法第 8 條規定的免稅店一連串免稅銷售手續(包括購入下限額 5,000 日圓的判定),亦不需要提供購買記錄資訊(註1)。同時,販賣場並不侷限於免稅店,顧客也不侷限於免稅購買對象者(即居住者(日本居民)亦可適用此直寄製度)。再者,由於此方法通常會由報關業者辦理出口申報,因此顧客在出境時,無須就攜帶(出口)該物品出境接受海關的確認。

(手續流程示意)

銷售商品(免稅價格)

在販賣場銷售商品。此時,可以以適用輸出免稅制度為前提的價格(不含稅價格)進行銷售。另外,若以現金等方式收取貨款,為了適用輸出免稅制度,經營販賣場的營業人必須保存相當於目的地國家進口許可書的文件(註2)。

締結運送契約・交付商品

顧客與經營販賣場的營業人(該營業人為國際第二類貨運承攬業者(註3)的代理人)締結商品出口相關的運送契約。顧客當場將購買的商品交付給該營業人,該營業人再將商品交付給該運送業者。

因此,商品的托運人(寄件人)將為顧客本人。

保存運送契約書等

在適用直寄製度時,經營販賣場的營業人必須將上述 ② 相關的運送契約書等(註2、4)保存於納稅地或該交易相關之販賣場所在地(無須保存由海關關長證明的出口許可書)。保存期間為自進行該讓與之日所屬課稅期間末日的翌日起經過 2 個月之日起算,保存 7 年(消規 5①)。

(註)

  1. 在免稅店向免稅購買對象者銷售物品 A 與物品 B 時,若物品 A 配送至海外(利用直寄製度),且僅針對物品 B 辦理免稅銷售手續,則僅需提供物品 B 的購買記錄資訊。但是,交付給免稅購買對象者的收據或發票,並不需要將利用直寄製度的物品 A 與作為免稅銷售手續對象的物品 B 分開開立。
  2. 針對以現金,或無法明確辨識付款是否來自交易對手之方法(以下稱為「現金等」)收取銷售商品貨款之交易,若欲適用輸出免稅制度,除運送契約書等之外,經營該販賣場的營業人還必須保存該商品相關之「相當於目的地國家進口許可書的文件」(消規 5①三)。若透過現金等以外的結算工具(如信用卡等)進行貨款結算,則無須保存「相當於目的地國家進口許可書的文件」。
  3. 國際第二類貨運承攬業者,是指依據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規定,獲得國土交通大臣許可,經營國際貨物運送相關之第二類貨運承攬事業的人。
  4. 規定由經營販賣場的營業人保存之運送契約書等中應記載的事項如下(消規 5①三、消基通 7-2-23(2)):⑴ 顧客的姓名或名稱⑵ 締結運送契約的年月日⑶ 資產的品名,以及按品名分類的數量與價額⑷ 資產的目的地⑸ 國際第二類貨運承攬業者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等

問題 22-2:關於所謂的直寄製度,聽說只要顧客在販賣場與國際第二類貨運承攬業者締結該商品出口相關的運送契約、當場交付給該運送業者,並保存該運送契約相關的契約書等,即可根據消費稅法第 7 條(輸出免稅制度)規定適用免稅。那麼如果不透過此直寄製度,而是根據顧客的委託,由營業人自身將商品出口至國外時,是否也可以適用免稅?【令和 8 年 4 月修訂】

除了顧客在販賣場與國際第二類貨運承攬業者(包含其代理人)締結商品出口相關運送契約並當場交付給該運送業者的情況外,關於對顧客銷售商品,由營業人自身將商品出口至顧客指定地點(國外)的情況,同樣可根據消費稅法第 7 條(輸出免稅制度)的規定適用免稅。在此情況下,必須根據以下不同個案保存各自的證明文件等(消法 7②、消規 5①一二、消基通 7-2-23⑴イ~ハ)。

屬於應接受出口許可之貨物時:出口許可書(由海關關長證明的文件)

以郵寄物形式出口價額超過 20 萬日圓之資產時:出口許可書(由海關關長證明的文件)

以郵寄物形式出口價額在 20 萬日圓以下之資產時

  • 屬於包裹郵寄物或 EMS(國際快捷)郵寄物時:由日本郵政株式會社交付之該郵寄物的收寄證明文件及交寄單(託運單)存根等。
  • 屬於普通郵寄物時:由日本郵政株式會社交付之該郵寄物的收寄證明文件(並補註明品名,以及按品名分類的數量與價額)。

(註)針對以現金或無法明確辨識付款是否來自交易對手之方法收取銷售商品貨款之交易,若欲適用輸出免稅制度,除了上述 ① 至 ③ 各個案對應的文件外,還必須保存該商品相關之「相當於目的地國家進口許可書的文件」(消規 5①一二)。

問題 23:請告訴我關於免稅購買對象者將在免稅店購買的免稅商品,利用 EMS 郵寄物等發送至國外(即所謂的別送)時的處理方式。

在免稅店購買免稅商品的免稅購買對象者,原則上必須隨身攜帶該物品出境(出口)。但針對在令和 7 年 3 月 31 日之前購買的免稅商品,曾認可所謂的別送處理(註1)。

此別送處理已在過渡至退稅方式之前,於該日(令和 7 年 3 月 31 日)起廢止。因此,針對在令和 7 年 4 月 1 日以後(註2)購買的免稅商品,如問題所述,若免稅購買對象者在出境前將免稅商品例如以 EMS 郵寄物發送至國外(別送),導致出境時未隨身攜帶該免稅商品,此時即使提示了證明已出口該物品的文件,亦無法就攜帶(出口)該免稅商品取得海關確認。

對此,在過渡至退稅方式前後的處理方式分別如下:

於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之前購買,並於其後辦理別送的免稅商品:免稅購買對象者將在海關被即時補徵該免稅商品相應之消費稅額的消費稅(舊消法 8③)。

於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以後(移行至退稅方式後)購買並辦理別送的免稅商品:由於免稅店端無法取得海關確認資訊,免稅購買對象者將無法獲得相當於消費稅額的退款(消基通 8-1-4)。

(註)

  1. 別送處理是指:免稅購買對象者在出境前將購入的免稅商品作為郵寄物等出口,導致出境時未隨身攜帶免稅商品之情況下,若向海關提示證明出口的文件(如郵局核發的收寄證明及交寄單存根等),且由該文件可明確證實已出口免稅商品時,即可取得出口確認的處理方式(修訂前消基通 8-1-5 之 2)。
  2. 針對在令和 7 年 3 月 31 日之前購買的商品,若有依照規定要件進行別送,原則上仍可適用別送處理。

(參考: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以後)退稅方式下別送與直寄適用關係之差異(示意)

問題 24:聽說關於可將免稅銷售手續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的要件進行了修訂,請告訴我其概要。

隨著過渡至退稅方式,現行制度中「一般型免稅店」與「手續委託型免稅店」的區分將被廢止,並統一為「一般型免稅店」。經營此「一般型免稅店」的營業人,可將免稅銷售手續(不包含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及接收海關確認資訊)相關的行政事務,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消令 18 の 3①)。

在此情況下,經營一般型免稅店的營業人必須採取以下措施(消令 18 の 3①):

① 為了能確認在免稅手續櫃檯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免稅商品,與在一般型免稅店讓與的免稅商品為同一物品之措施。

② 為了能確認在免稅手續櫃檯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免稅商品,屬於尚未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物品之措施。

③ 其他為了在該免稅手續櫃檯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所需之提供必要資訊的措施。

此外,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在免稅手續櫃檯(註)辦理免稅銷售手續,必須在一般型免稅店讓與免稅商品的「當日(同一天)」進行(消令 18②)。因此,若因免稅手續櫃檯的地點距離一般型免稅店所在地極為遙遠等理由,導致無法在讓與免稅商品的當日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時,針對該筆交易,經營免稅店的營業人將無法適用免稅(消基通 8-1-12)。

(註)此處所稱免稅手續櫃檯,是指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為了辦理其他營業人的免稅銷售手續而設置的設施與設備。另外,關於免稅手續櫃檯的設置場所,在現行制度下必須位於「特定商業設施」內,但在退稅方式下,將取消必須位於「特定商業設施」內之限制(關於特定商業設施的概要,請參照令和 7 年 2 月修訂版免稅店 Q&A 問題 68)。

除上述外,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若受託辦理了免稅銷售手續相關事務,必須向委託其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一般型免稅店經營營業人,提供該營業人發送購買記錄資訊所需之必要資訊(消令 18 の 3⑨)。

(參考)與現行制度下的手續委託型免稅店相同(參照令和 7 年 2 月修訂版免稅店 Q&A 問題 111),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或該營業人以外的核准傳輸營業人亦可代為辦理購買記錄資訊的提供等業務(消基通 8-3-2)。

問題 24-2:在現行制度下,受託自手續委託型免稅店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免稅手續櫃檯」中,設有關於判定物品銷售價額(不含稅)合計額是否達到免稅銷售對象之購入下限額的「合併計算特例」。請問在退稅方式的免稅銷售手續委託制度中,是否也有同樣的特例?【令和 8 年 4 月追加】

在現行制度(手續委託型免稅店制度)中,針對在同一特定商業設施內的多家手續委託型免稅店讓與給免稅購買對象者的免稅商品,代理該免稅銷售手續的單一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免稅手續櫃檯)可將其銷售價額(不含稅)予以合併,以判定是否達到免稅銷售對象之購入下限額。在退稅方式下,此項關於購入下限額判定的合併計算特例,仍繼續被認可。

另外,由於退稅方式下免稅手續櫃檯的設置場所不再限制必須位於特定商業設施內,因此上述適用合併計算對象的一般型免稅店,不論其是否位於該特定商業設施內皆可適用

具體而言,在單一免稅手續櫃檯中,針對在同一天同一位免稅購買對象者於多家一般型免稅店(包含由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自身經營、且設有該免稅手續櫃檯的一般型免稅店)讓與的免稅商品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時,代理該免稅銷售手續的單一免稅手續櫃檯可將各個銷售價額(不含稅)予以合併,以進行免稅銷售對象之購入下限額(5,000 日圓)的判定(消令 18 の 3⑧)。

(可合併計算購入下限額之範圍示意)

(註)

  1. 在退稅方式的免稅銷售手續委託制度中,與現行制度(手續委託型免稅店制度)相同,營運免稅手續櫃檯的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必須接受免稅購買對象者提示・提供護照等,並向免稅購買對象者說明必要事項(消基通 8-1-10)。
  2. 對於在免稅手續櫃檯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所有物品,並非不論如何都必須進行合併來判定是否達到免稅銷售對象之購入下限額(亦可不合併個別判定)。
  3. 於令和 8 年 10 月 31 日已取得手續委託型免稅店許可的免稅店,若營業人之間的現行委託關係等沒有變更,無須辦理特別手續,即可直接將免稅銷售手續委託給現行制度下委託的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修訂令附則 2①)。此外,於同日已獲得核准的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在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時,視為已針對各免稅手續櫃檯獲得新制度下的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核准(修訂令附則 2③)。為了適用這些過渡措施,不需要重新提交申請書、申報書或檢附文件。

問題 25:在退稅方式下,經營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免稅店)的營業人,可以將免稅銷售手續相關的事務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請問,例如在淡季時由自己辦理免稅銷售手續,而在旺季時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這樣是可行的嗎?

在退稅方式下,經營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可將免稅銷售手續(不包含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及接收海關確認資訊)相關的事務,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消令 18 の 3①)。

像這樣即使將免稅銷售手續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原本的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依然可以自行辦理免稅銷售手續。因此,如問題所述,經營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除了可在自己的店面(販賣場)自行辦理免稅銷售手續外,亦可同時委託經營免稅手續櫃檯的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即兩者併用)(消基通 8-1-12)。

另外,若先前未曾向稅務署長提交載明「將免稅銷售手續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之意旨(包含該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納稅地)的輸出物品販賣場許可申請書,則必須在「輸出物品販賣場等變更屆出書」中記載該意旨,並提交給管轄該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營業人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消規 7④)。

(註)若將免稅銷售手續相關事務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並採取併用方式,經營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便能確認在免稅手續櫃檯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免稅商品,尚未在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辦理過免稅銷售手續,以確保同一件免稅商品不會發生重複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情況(消令 18 の 3①二、消基通 8-1-12 但書)。

問題 25-2:在退稅方式下,單一間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是否可以與多家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簽約,並將免稅銷售手續委託給多個免稅手續櫃檯辦理?

在退稅方式下,經營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可將免稅銷售手續(不包含提供購買記錄資訊及接收海關確認資訊)相關的事務,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消令 18 の 3①)。

關於此免稅銷售手續相關的事務,經營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亦可與多家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締結契約,並將免稅銷售手續委託給多個不同的免稅手續櫃檯。

若新委託的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與原先記載於輸出物品販賣場許可申請書上的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不同時,必須在「輸出物品販賣場等變更屆出書」中記載該意旨(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納稅地),並提交給管轄該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營業人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消規 7④)。

此外,經營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若將免稅銷售手續相關事務委託給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辦理時,必須採取「以便能確認在免稅手續櫃檯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免稅商品,尚未辦理過免稅銷售手續之措施」(消令 18 の 3①二)。因此,如問題所述,在將免稅銷售手續委託給多個免稅手續櫃檯的情況下,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便能確認在免稅手續櫃檯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免稅商品,在該一般型輸出物品販賣場或其他免稅手續櫃檯皆尚未辦理過免稅銷售手續,以確保同一件免稅商品不會發生重複辦理免稅銷售手續的情況。

問題 26:在退稅方式下,關於原先以課稅銷項營業額處理的免稅商品銷售交易,若已保存海關確認資訊,據說必須執行調整為免稅銷項營業額的處理。請問每次取得海關確認資訊時,都必須執行這項帳務調整處理嗎?

在退稅方式下,商品銷售時列為課稅銷項營業額的交易,會因海關確認資訊的保存而滿足免稅要件,因此其後必須執行調整為免稅銷項營業額的會計處理。關於此項調整處理,除了:

① 每當取得海關確認資訊時,即刻將該海關確認資訊對應的課稅銷項營業額調整為免稅銷項營業額的方法(參照下方處理例 1)外,

② 亦可採用在月結等特定時間點進行一括(整批)調整的方法(參照下方處理例 2)。

【處理例 1:每當取得海關確認資訊時即執行帳務調整之會計分錄範例】

  • 銷售時
(借)現預金  11,000  / (貸)銷項營業額(課稅) 10,000
                               銷項稅額(仮受消費税)1,000
  • 對應上述銷售之帳務調整處理
(借)銷項營業額(課稅)  10,000 / (貸)銷項營業額(免稅) 10,000
      銷項稅額(仮受消費税) 1,000 /       未付金(未払金)     1,000

【處理例 2:根據特定期間(例如月結)取得之海關確認資訊進行整批帳務調整之會計分錄範例】

  • 銷售時
(借)現預金  11,000  / (貸)銷項營業額(課稅) 10,000
                               銷項稅額(仮受消費税)1,000
  • 根據 〇 月份海關確認資訊之月結帳務調整
(借)銷項營業額(課稅)  5,000,000 / (貸)銷項營業額(免稅) 5,000,000
      銷項稅額(仮受消費税) 500,000 /       未付金(未払金)       500,000

(參考)在處理例 2 中,於整批調整前(例如因在月中取得海關確認資訊)即發生退款時:

  • 調整前之退款時
(借)暫付款(仮払金) 200,000 / (貸)現預金 200,000

(註)不使用暫付款,而直接沖銷銷項稅額(仮受消費税)的處理方式亦無不可。

  • 根據 〇 月份海關確認資訊之月結帳務調整
(借)銷項營業額(課稅)  5,000,000 / (貸)銷項營業額(免稅) 5,000,000
      銷項稅額(仮受消費税) 500,000 /       未付金(未払金)       300,000
                                             暫付款(仮払金)       200,000

問題 27:在退稅方式下,若銷售免稅商品的課稅期間,與保存海關確認資訊的課稅期間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在退稅方式下,欲適用免稅店制度的免稅規定,必須保存購買記錄資訊及海關確認資訊(消法 8④)。

若在銷售免稅商品的課稅期間末日之前已取得海關確認資訊(註1),則在該課稅期間內執行帳務調整處理即可。但如問題所述,例如免稅商品的銷售發生在 X1 期,而海關確認資訊的保存延至下一期(X2 期)時,若在發生銷售的 X1 期中先以課稅銷項營業額處理,並在保存海關確認資訊的 X2 期中連續性地採取將其列為免稅銷項營業額之處理時,該項處理是明文認可的。

在此情況下,對於在發生銷售的 X1 期中已作為課稅銷項營業額處理的部分,於保存海關確認資訊的 X2 期中,應透過以下任一方法進行處理(消基通 8-3-4):

① 在保存海關確認資訊時(X2 期),視為發生與營業額相關之對價返還等(消法 38①)(註2)來進行處理的方法。

② 自保存海關確認資訊時(X2 期)的課稅銷項營業額總計中,扣除銷售時(X1 期)已列為課稅銷項營業額之金額的方法。

(註)

  1. 關於海關確認資訊的取得時間點,原則上以自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取得的時間點來判斷,但若以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將資訊提供給經營免稅店營業人的時間點來判斷亦無不可。
  2. 即使採取視為發生對價返還等之處理,亦不需要開立適格退貨發票(返還インボイス,即折讓單)。

(參考 1)銷售免稅商品之課稅期間與保存海關確認資訊之課稅期間不同時的帳務調整(會計分錄)範例

  • X1 期 銷售時
(借)現預金  11,000  / (貸)銷項營業額(課稅) 10,000
                               銷項稅額(仮受消費税)1,000
  • X1 期 申報・納稅時
(借)銷項稅額(仮受消費税) 1,000 / (貸)現預金 1,000
  • X2 期 保存海關確認資訊時
(借)銷項營業額(課稅)※ 10,000 / (貸)銷項營業額(免稅) 10,000
      未付金(未払金)       1,000 /       銷項稅額(仮受消費税) 1,000
  • X2 期 退款時
(借)未付金(未払金) 1,000 / (貸)現預金 1,000

※ 此項帳務調整處理(於 X2 期的借方記載「銷項營業額(課稅)」10,000 日圓),若採取從 X2 期的課稅銷項營業額總計中減去 X1 期已列為課稅銷項營業額之金額的處理時,即屬於上述 ② 的處理方法。

(參考 2)銷售免稅商品之課稅期間與保存海關確認資訊之課稅期間不同時的帳務調整(消費稅申報)範例(示意)

【案例】 單位:萬元(皆為不含稅金額),適用稅率:10%(國稅部分:7.8%)

  • 對居住者的物品銷售(課稅):X1 課稅期間 500 / X2 課稅期間 900
  • 屬於免稅對象之免稅商品銷售:X1 課稅期間 300(※1) / X2 課稅期間 0※1 此交易相關之海關確認資訊係於 X2 課稅期間取得・保存。

【各課稅期間之課稅銷項營業額及免稅銷項營業額之金額】

  • X1 課稅期間
    • 課稅銷項營業額:800(※2)
    • 免稅銷項營業額:0(※3)
    • 銷項對價返還等:
  • X2 課稅期間(依據答①之處理)
    • 課稅銷項營業額:900
    • 免稅銷項營業額:300(※5)
    • 銷項對價返還等:▲300
  • X2 課稅期間(依據答②之處理)
    • 課稅銷項營業額:600(※4)
    • 免稅銷項營業額:300(※5)
    • 銷項對價返還等:

※2 800 = 對居住者的物品銷售(課稅)500 + 免稅商品銷售(海關確認資訊未取得部分)300

※3 關於免稅商品的銷售,因尚未取得海關確認資訊,故列為課稅銷項營業額。

※4 600 = 對居住者的物品銷售(課稅)900 - 在 X1 課稅期間已列為課稅銷項營業額之免稅商品銷售 300

※5 在 X1 課稅期間已列為課稅銷項營業額之免稅商品銷售 300,於取得・保存海關確認資訊的 X2 課稅期間,列為免稅銷項營業額交易。

【各課稅期間之消費稅申報】

  • X1 課稅期間
    • 課稅標準額:800
    • 消費稅額(※6):62.4
    • 返還等對價相關稅額:
    • 差額稅額:62.4
    • 課稅銷項營業額比例:800/800
  • X2 課稅期間(依據答①之處理)
    • 課稅標準額:900
    • 消費稅額(※6):70.2
    • 返還等對價相關稅額:▲23.4(※7)
    • 差額稅額:46.8
    • 課稅銷項營業額比例:900/900(※8)
  • X2 課稅期間(依據答②之處理)
    • 課稅標準額:600
    • 消費稅額(※6):46.8
    • 返還等對價相關稅額:
    • 差額稅額:46.8
    • 課稅銷項營業額比例:900/900(※9)

※6 消費稅額為國稅部分 7.8%

※7 對應 300(課稅銷項對價返還)之國稅部分(7.8%)的金額

※8 分母・分子各自為 900 = 900(課稅銷項營業額) + 300(免稅銷項營業額) - 300(課稅銷項對價返還)

※9 分母・分子各自為 900 = 600(課稅銷項營業額) + 300(免稅銷項營業額)

問題 28:在退稅方式下,雖然是對免稅購買對象者以含稅價格(課稅)銷售免稅商品,但在該銷售交易中,是否有義務要交付適格請求書(Invoice,即合規發票)?

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在國內進行課稅資產的讓與等時,若受到對方(僅限於課稅事業者)的要求,依法負有交付適格請求書(Invoice)的義務(消法 57 の 4①)。

在輸出物品販賣場(免稅店)所進行的免稅商品銷售,是針對屬於免稅購買對象者的外籍觀光客等進行的銷售,一般而言,應不至於產生交付 Invoice 的義務。

另外,關於免稅商品的銷售,與其他交易相同,即使交付 Invoice 或適格簡易請求書(簡易 Invoice),在法律上亦無不可。此外,在已交付這些文件的情況下,即便日後因收到系統提供的海關確認資訊而使該筆交易變更為免稅,基於此類免稅銷售的本質,並不會要求對已經交付的 Invoice 或簡易 Invoice 進行任何更正處理。不過,從提升免稅購買對象者便利性的角度出發,商家亦可以透過蓋印章等方式,加註「經海關確認後即改為免稅」等字樣。

(註)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若因某種原因未能取得海關確認資訊,導致無法適用免稅(變更為課稅銷項營業額)的交易中,若該營業人有保存該 Invoice 或簡易 Invoice 的複本,則可據此進行銷項稅額的總計(積上げ)計算(消法 45⑤、消令 62①)。此外,在銷售免稅商品時,若免稅購買對象者因未索取 Invoice 或簡易 Invoice 等原因,導致在物理上未實際交付這些文件時,亦同樣可以適用該計算。

問題 29:在退稅方式下,據說會在取得海關確認資訊後,將相當於消費稅額的金額退還給免稅購買對象者。請告訴我關於此項退稅手續的細節。

關於向免稅購買對象者辦理退稅的手續,除了由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免稅店)的營業人自身辦理外,亦可考慮採取將該退稅手續委託給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等辦理的方法。

(參考)

  1. 關於預計配合辦理退稅業務的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其名單已刊登於全國免稅店協會官方網站(「退稅方式」特設網站)中。另外,如全國免稅店協會官方網站上所註記,該名單係由全國免稅店協會根據各營業人之申報彙整而成。因此,政府國家並不對該名單內所刊登的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提供任何與退稅相關的各類核准或保證。
  2. 關於退稅手續應如何實施,消費稅法令中並未制定任何規則。具體的退稅方法,例如可考慮透過銀行轉帳、信用卡匯款、行動應用程式(App)匯款,或是於接受海關確認後的出境港口內以現金退還等方法。
  3. 在退稅方式下,原則上應於取得海關確認資訊後再向免稅購買對象者進行退稅,但此項退稅亦可在取得海關確認資訊之前(即事前退稅)進行。然而,若採取事前退稅,而免稅購買對象者於出境時未在海關接受確認,則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將無法適用免稅。此時,該筆交易將依退稅後的銷售金額視為「課稅銷售」,因此若欲實施事前退稅,營業人必須在衡量此類風險的前提下,自行承擔責任辦理

問題 29-2:我司正考慮接受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之營業人的委託,代為向免稅購買對象者辦理退稅手續。請問在辦理此項退稅手續時,是否有需要具備的資格等?

關於向免稅購買對象者辦理退稅的手續,消費稅法令中並未制定任何規則。此外,接受該退稅手續委託的人,在消費稅法令上亦不一定必須是「核准免稅手續營業人」或「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

另一方面,接受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之營業人委託辦理退稅手續的事業人,針對消費稅法以外的法令,例如需要有以下對應配合。關於這些內容的詳細細節,請洽詢各法律所管轄的部會。

內容洽詢窗口
① 事前準備
依據《資金結算相關法律》辦理「資金移動業」之註冊
金融廳 綜合政策局
資金結算監控室
(03-3506-6000)
② 退稅時
作為《犯罪收益移轉防止相關法律》所規定之「特定事業者」※,於進行「特定交易」(例如進行 10 萬日圓以上之現金匯兌交易等)時,實施身分確認等。

※ 銀行,或《資金結算相關法律》第 2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資金移動業者等
各行業法令管轄部會,或
警察廳 刑事局 組織犯罪對策部
組織犯罪對策第一課 犯罪收益對策室
(03-3581-0141)
② 退稅時
事前確認是否不屬於《外國匯兌及外國貿易法》規定之「許可對象」(例如:向基於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等實施經濟制裁之對象,或北韓居住者等進行退稅)
財務省 國際局
調查課 外國匯兌室
(03-3581-4111)

(註)若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自行辦理退稅手續,除了可能需要辦理上述 ① 的註冊外,亦必須進行上述 ② 的確認與對應。

問題 30:在準備對免稅購買對象者辦理退稅處理時,因退稅目的地的帳戶號碼填寫錯誤,導致無法成功退稅。請問在此情況下,無法成功退稅的消費稅相當額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即使發生無法成功退還給免稅購買對象者的情況,只要有保存海關確認資訊,在法律上依然可以適用免稅

在此情況下,雖欲向免稅購買對象者辦理退稅處理,但因免稅購買對象者方的原因(例如退稅目的地帳戶號碼填寫錯誤、或退稅方法註冊錯誤等)而導致無可奈何無法退稅時,若依據當事人之間的契約約定該筆消費稅相當額無需再退還,則該筆金額應以「雜項收益(不課稅)」進行會計處理。

問題 31:為了過渡至退稅方式,我認為系統端需要進行相關修改。請以現行制度下 API 說明書的變更點為中心,向我說明其概要。

【答】

在過渡至退稅方式時,必須對應以下兩種介面(Interface):

1. 海關確認結果查詢介面(税関確認結果照会インターフェース)

海關關長在確認免稅購買對象者攜帶(出口)免稅商品出境後,會針對每筆購買記錄資訊,不拖延地將該意旨之資訊(海關確認資訊)提供給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而收到海關確認資訊的國稅廳,則會透過免稅銷售管理系統,不拖延地將該海關確認資訊提供給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消法 8③、消令 18⑨)。

關於此項提供方式,是針對從安裝了「用戶端憑證(Client Certificate)」的設備所發送之請求(Request),透過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進行回覆。因此,系統將新增查詢海關確認結果(包含確定無法提供海關確認資訊之狀態的「不允許免稅(免税不可)」資訊)所需的「海關確認結果查詢介面」(關於海關確認結果的取得方法等,請參照問題 33~37)。

2. 購買記錄資訊介面(購入記録情報インターフェース)

購買記錄資訊必須在辦理免稅銷售手續時,不拖延地提供給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消法 8②、消令 18⑦)。

具體而言,是由營業人的電腦等發送設備,透過網際網路線路等連接至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並從安裝了用戶端憑證的設備以電子資料形式提供購買記錄資訊。

關於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手續的概要,請確認令和 7 年 2 月修訂版免稅店 Q&A 問題 37;關於用戶端憑證,請確認同問題 45、46;關於免稅銷售管理系統的概要,請確認同問題 132。

隨著此購買記錄資訊過渡至對應退稅方式的 ver3 介面,下列事項將進行變更:

  • 護照號碼改為必須提供(廢止許可書號碼之提供)(參照問題 3)
  • 變更當免稅購買對象者為具備日本國籍者時的購買記錄資訊提供項目(參照問題 3)
  • 將美軍組成人員的居留資格代碼從「99(其他)」獨立為項目「96(美軍組成人員)」(參照問題 3)
  • 廢止消耗品與一般物品之區分(參照問題 4)
  • 針對單價 100 萬日圓(不含稅價額)以上之免稅商品,強制義務化提供商品詳細資訊等(參照問題 13)
  • 發生退貨等情況時,購買記錄資訊的取消/修正方法統一為「全額沖銷再重新輸入方式(洗替方式)」(參照問題 16)
  • 自購買記錄資訊的提供對象中,刪除屬於直寄製度(參照問題 22)對象之物品,以及與預計出境相關之資訊

關於這些事項的詳細細節,請確認國稅廳官方網站(退稅方式特設網站)內刊登的「免稅銷售管理系統 API 說明書(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以後讓與日部分)」。

問題 32:在退稅方式下,雖然是對免稅購買對象者以含稅價格X(課稅)銷售免稅商品,但購買記錄資訊的「銷售價額」欄位,應該設定為含稅價額還是不含稅價額?

購買記錄資訊的「銷售價額」欄位,繼續以不含稅價額(税抜価額)進行設定(消規 6 の 4①四)。

另外,在「輸出酒類販賣場(在取得輸出物品販賣場許可的酒類製造場中,取得輸出酒類販賣場許可的販賣場)」銷售的酒類,設定時應包含酒稅額(即不包含消費稅相當額的不含稅價額)。

(註)關於免稅對象金額(即免稅商品的合計金額是否達到購入下限額 5,000 日圓以上)的判定,在退稅方式下依然繼續以不含稅價額進行判定(消法 8①)。

問題 33:請告訴我如何從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取得海關確認結果。

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或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自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取得海關確認結果(即代表海關已確認之「海關已確認(税関確認済)」,或確定無法提供海關確認資訊之「不允許免稅(免税不可)」)的機制,是基於營業人端發送之請求(Request)來提供資料的方式(Pull 型 API 連線)

此方式共有以下 2 種:

方式說明
指定時間以「傳送者識別碼(或販賣場識別碼)」及「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起迄)」發送請求,並在該「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起迄)」的範圍內(最大 31 天以內),由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回傳與請求條件相符的海關確認結果(單次請求可查詢之件數上限為 1,000 件)。
指定交易以「傳送者識別碼」、「販賣場識別碼」及「傳送編號」發送請求,由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回傳與條件相符的海關確認結果(單次請求可查詢之件數為 1 件)。

另外,若在「指定時間」方式下,與請求條件相符的海關確認結果件數超過 1,000 件時,系統將會產生錯誤(Error),且不會回傳任何海關確認結果。在此情況下,請縮短「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起)」至「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迄)」的期間等,重新檢視請求條件,使其再次調整至 1,000 件以內後重新發送請求。

(註)

  1. 即使提交了「輸出物品販賣場廢止屆出書」,在廢止日之後,仍可在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可取得海關確認結果的有效期間內(自海關確認結果註冊起 460 天內),繼續取得該結果。
  2. 海關確認結果查詢的請求內容在受理時會執行檢核,若未滿足檢核條件,系統將回傳錯誤代碼。關於檢核條件等細節,請確認國稅廳官方網站(退稅方式特設網站)內刊登的「免稅銷售管理系統 API 說明書(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以後讓與日部分)」。

問題 34:以指定時間的方式請求海關確認結果時,需要設定「傳送者識別碼」或「販賣場識別碼」。請問設定哪一個會有差異嗎?

在「指定時間」中所設定的識別碼,雖然規定必須設定「傳送者識別碼」或「販賣場識別碼」之任一者,但只要設定其中一者,系統就會回傳符合條件的海關確認結果。

另外,若兩者皆設定,系統將會回傳符合 &(AND)條件的海關確認結果。

【依購買記錄資訊提供方法分類之請求條件設定識別碼範例】

  • 提供方法: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自行傳送(識別碼 X)
    • 請求條件(傳送者識別碼): 設定為「購入記錄資訊傳送時所設定之傳送者識別碼(X)」
    • 請求條件(販賣場識別碼): 無設定
    • 回應結果: 以「傳送者識別碼(X)」&「販賣場識別碼(all)」搜尋之結果
    • (另一設定):
    • 請求條件(傳送者識別碼): 無設定
    • 請求條件(販賣場識別碼): 設定為「購入記錄資訊傳送時所設定之販賣場識別碼(X)」
    • 回應結果: 以「傳送者識別碼(all)」&「販賣場識別碼(X)」搜尋之結果
    • (兩者皆設定):
    • 請求條件(傳送者識別碼): 設定為「購入記錄資訊傳送時所設定之傳送者識別碼(X)」
    • 請求條件(販賣場識別碼): 設定為「購入記錄資訊傳送時所設定之販賣場識別碼(A)」※當營業人(識別碼 X)經營多家店,指定其中店面 A(識別碼 A)時。
    • 回應結果: 以「傳送者識別碼(X)」&「販賣場識別碼(A)」搜尋之結果
  • 提供方法:由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代為傳送(識別碼 Y)
    • 請求條件(傳送者識別碼): 設定為「購入記錄資訊傳送時所設定之傳送者識別碼(Y)」
    • 請求條件(販賣場識別碼): 無設定
    • 回應結果: 以「傳送者識別碼(Y)」&「販賣場識別碼(all)」搜尋之結果
    • (未帶傳送者):
    • 請求條件(傳送者識別碼): 無設定
    • 請求條件(販賣場識別碼): 設定為「購入記錄資訊傳送時所設定之販賣場識別碼(B)」※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 Y 所傳送的販賣場 B。
    • 回應結果: 錯誤(因無查詢權限(註))
    • (兩者皆設定):
    • 請求條件(傳送者識別碼): 設定為「購入記錄資訊傳送時所設定之傳送者識別碼(Y)」
    • 請求條件(販賣場識別碼): 設定為「購入記錄資訊傳送時所設定之販賣場識別碼(B)」
    • 回應結果: 以「傳送者識別碼(Y)」&「販賣場識別碼(B)」搜尋之結果

(註)若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未設定傳送者識別碼,系統將產生錯誤。可以發送請求的海關確認結果查詢權限,會受到用戶端憑證(Client Certificate)的身分認證資訊所限制(參照問題 35)。

問題 35:請告訴我關於查詢海關確認結果時的限制(權限)。

可以查詢(請求)的海關確認結果,其權限範圍如下:

  • 若為經營輸出物品販賣場的營業人:僅限於該營業人所經營之輸出物品販賣場的購買記錄資訊。
  • 若為核准傳送接收營業人:僅限於針對合約相關之各輸出物品販賣場,由其代理傳送之購買記錄資訊。

其對應之海關確認結果(參照問題 34 之設定範例)。此外,關於請求條件是否在權限範圍內的檢核,系統亦會使用用戶端憑證之身分認證資訊中的識別碼。

因此,若請求條件中未包含用戶端憑證身分認證資訊中的識別碼(即請求條件中未設定營業人自身的識別碼),系統將判定為超越權限並回傳錯誤,請務必注意。

關於用戶端憑證,請確認令和 7 年 2 月修訂版免稅店 Q&A 問題 45、46。

問題 36:我已透過指定時間的方式取得海關確認結果。請問有哪些方法可以用來確認該海關確認結果所對應的購買記錄資訊?

請注意,由國稅廳提供之海關確認結果(即代表海關已確認之「海關已確認」或確定無法提供海關確認資訊之「不允許免稅」)中所包含的欄位,除了您所設定的請求條件外,僅包含與海關確認結果相關之資訊(並非包含原本購買記錄資訊的所有欄位)。

其包含項目如下:

查詢時設定的請求條件:「傳送者識別碼」、「販賣場識別碼」、「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起)」、「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迄)」

搜尋之處理結果:區分正常結束或錯誤的「處理結果」、顯示符合請求條件件數的「海關確認結果資訊件數」等

海關確認結果:符合請求條件之海關確認資訊的「傳送者識別碼」、「販賣場識別碼」、「傳送編號」、「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海關確認資訊分類」等

因此,輸出物品販賣場必須根據國稅廳提供之海關確認結果中所包含的「傳送者識別碼」、「販賣場識別碼」及「傳送編號」,與免稅店自身保存的購買記錄資訊進行完全一致的核對,藉此即可確認該海關確認結果所對應之原本的購買記錄資訊。

關於海關確認結果的看(解讀)法,請確認問題 37。

問題 36-2:我執行了海關確認結果查詢,但回傳的結果為 0 件。請告訴我結果為 0 件會發生在哪些情況?另外,請告訴我這與回傳錯誤(Error)的情況有何不同?

關於從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回傳的海關確認結果為 0 件之情況,可考慮以下幾種案例:

  • 在發送該請求的時間點,免稅購買對象者關於攜帶(出口)免稅商品出境,尚未接受海關的確認
  • 先前傳送的購買記錄資訊(護照號碼)有錯誤

另外,海關確認結果查詢的請求內容在受理時會執行檢核,若未滿足檢核條件,系統將回傳錯誤代碼(Error Code)。此類錯誤例如會發生在以下案例中:

  • 在「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迄)」中設定了尚未到來的未來時間。
  • 自「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起)」至「海關確認資訊註冊時間(迄)」的期間超過了 31 天

關於檢核條件等細節,請確認國稅廳官方網站(退稅方式特設網站)內刊登的「免稅銷售管理系統 API 說明書(令和 8 年 11 月 1 日以後讓與日部分)」。

問題 37:請告訴我如何看(解讀)從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回傳的海關確認結果。

自國稅廳(免稅銷售管理系統)回傳的海關確認結果中包含了「海關確認資訊分類」,此「海關確認資訊分類」共有以下 2 種類別:

分類內容
海關已確認
(税関確認済)
關於攜帶(出口)免稅商品出境,自購買日起 90 天以內已成功接受海關確認者。
不允許免稅
(免税不可)
.經海關確認,已證實未攜帶(未出口)該免稅商品出境者。
.關於攜帶(出口)免稅商品出境,自購買日起 90 天以內未能接受海關確認者。

系統僅會在符合上述任一情況時,才會作為海關確認結果予以提供。若「海關確認資訊件數」為 0 件,則代表在發送該請求的時間點,該免稅商品關於攜帶(出口)出境尚未接受海關確認等情況。

傑西大叔|專業航旅自媒體
骨子裡是理性的資訊人,靈魂裡裝著飛行的翅膀。擅長以理工腦的邏輯與數據,拆解複雜的航空事件與天氣分析,提供平心靜氣、綜觀全貌的飛行旅行決策建議。

飛行資歷: 累積 142 萬公里 / 繞行地球 34 圈 / 走訪 72 座機場 / 執飛 163 條航線
專注領域: 飛行體驗優化、機艙座位分析、CIQS 通關實戰
斜槓身分: 科技器材控、Podcast 製作人、堅持味蕾的吃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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